关于国际税收的 重要术语和协定-Important Terms and Agreements regarding International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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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国际税收简介

 

国际税收的领域是不断变化的。全球政治和经济决策对多国、两国和各国的税收立法有很大影响。因此作为纳税人,尤其是您的税务顾问,是否紧跟立法动态至关重要。

 

为了在“国际税法丛林”中找准方向,并为进一步的探讨夯实基础,本文将简要介绍国际税法的关键术语。

 

II. 重要术语和协议

 

按英文字母顺序,下文为您列出一些尤为相关的术语和协议:

 

1. 预约定价协议 (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 (APA)

 

预约定价协议(APA)是纳税人与至少一个税务机关之间做出的限于一定时间段内的积极和自愿的安排,规定了纳税人将适用于与其相关公司的集团内部交易的转让定价的方法。APA旨在提前避免任何潜在的转让定价纠纷或双重征税问题,从而在转让定价领域提供更多的确定性。

 

如果一个纳税人想获得APA,通常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份综合性的APA提案书。在泰国您可以参照。

 

2. 经合组织授权方法 (Authorized OECD Trial (AOA)

 

在2008初步考虑后,经合组织授权方法(AOA)于2010年在《常设机构的利润分配报告》中被采纳。AOA旨在根据《税务示范公约》(Model Tax Convention)第7条,在向常设机构分配利润时实施 “独立功能实体法”(functionally separate entity approach)。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项目指出,AOA是利润分配的新/未来标准。虽然一些国家已经实施了AOA(例如《德国外国税法》第1条),但其他国家仍坚持其以前的规定。

 

3. 欧盟反避税指令 (Anti-Tax Avoidance Directive) (ATAD I 和ATAD II)

 

欧盟反避税指令I(2016年7月12日EU 2016/1164)和II(2017年5月29日EU 2017/952)旨在为整个欧盟设定一个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最低标准,特别是关于经合组织BEPS行动计划的第2、3、4和6项。这些法规主要与经合组织的BEPS建议相一致 —— 部分内容甚至更为深远(由于指令允许成员国制定稍有偏离的法规)。该指令I和II包含了关于扣除限制规则(deduction limitations rule)、退税规则(exit taxation rules)、一般反滥用规则(GAAR)、受控外国公司规则(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ies Rules)和反混合规则的(anti-hybrid rules)具体规定。

 

4.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 (BEPS)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是由经合组织和20国集团制定的,针对那些利用各国税收规则的漏洞,人为地转移利润至经济活动很少或没有经济活动的低税区或者无税区的税收筹划安排。该项目囊括了15项行动计划(Actions), 提供各国政府应对BEPS所需的国内和国际措施。相应的,各国应当完善其执行工具,以确保对利润的征税行为发生在经济活动实际创造利润的地区。这些措施和执行工具也将降低对适用国际税收规则的争议,标准化合规要求,从而为企业提供更大的确定性。

 

5. 国别报告 (Country by Country Reporting) (CbC Reporting or CbCR)

 

BEPS13项行动计划(即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为跨国企业(MNEs)提供了一个模板,要求跨国企业按年度向其实际经营所在的每个税收管辖区申报模板中所列信息。这种报告被称为“国别报告”(或称为“CbC”)。BEPS行动计划第13条中包含了一个国别报告的实施方案(Implementation Package),以确保和推动政府间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58个司法管辖区要求或允许提交2016年国别报告(见5. ),超过90个司法管辖区立法规定了国别报告义务。与此同时,各司法管辖区之间搭建的国别报告信息交换关系已超过2500例。这意味着,基本上每一家集团综合收益大于等于7.5亿欧元(约合56亿人民币)的跨国企业都被要求提交国别报告,而其覆盖范围正在逐渐增大。

 

6. 欧盟税务行政合作指令第六版(DAC6)

 

简而言之,《欧盟理事会2011年2月15日关于税务领域的行政合作的第 2011/16号指令》在《欧盟理事会2018年5月25日第2018/822 号指令》中得到了修订(简称DAC6),引入了对潜在的激进税收筹划模式的跨境安排的强制报告机制。该修正案遵循BEPS第12项行动计划(强制披露规则)并建立在共同报告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该修正案,中介方必须向国家当局报告具有跨境成分的潜在激进税收筹划模式。中介方是指在相关业务中负责设计、市场营销、组织、管理筹划安排或实施这种筹划安排的人(如税务顾问)。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自己必须遵守相关的披露要求。

 

7.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DTA) 或 避免双重征税条约 (Double Taxation Treaty) (DTT)

 

避免双重征税条约(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是指两个国家之间为了防止相同主体因相同收入在两个国家遭遇双重征税的风险而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的目的还包括为跨境贸易和投资的待遇提供确定性,并防止对海外商业利益的过度海外税收和其他形式的的歧视。税务条约的名称可以是公约、条约或协议。此处附德国(点击此处)、泰国(点击此处和香港的条约(点击此处以供参考。

 

8. 海外账户税务合规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海外账户税务合规法案 (FATCA) 是美国于2010年制定的一项税务法案。该法案要求海外金融机构及其他特定的海外非金融主体遵从有关尽职调查程序,汇报由美国账户持有人所持有的海外资产,或符合征收预提税的海外资产的付款。金融机构和东道国税务机关可以与美国传输和交换FATCA信息。详情参见此处

 

9. 全球企业最低税率规则 (Global Minimum Trial ( 经合组织“双支柱”方案之一)

 

为改革全球税收规则,130 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加入了一个新的“双支柱方案。该方案旨在确保大型跨国企业在其经营和赚取利润所在地纳税。支柱一方案将确保对大型跨国企业(包括数字公司)在相关国家更加公平的利润和税收权益的分配。根据支柱一,预计每年将有超过1000亿美元的利润的征税权重新分配给市场所在地管辖区。支柱二方案旨在通过引入全球最低企业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的竞争设定底线。根据支柱二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最低为15%。谈判参与者已经确定了完成谈判的时间表:在2021年10月前,完成双支柱方案的剩余技术工作,并在2023年内制定有效的实施计划。

 

10. 包容性框架 (Inclusive Framework)

 

经合组织/20国集团的BEPS包容性框架139个成员国(包括泰国、中国和越南)和司法管辖区聚集在一起,以就实施BEPS一揽子行动措施(BEPS Package)进行合作。BEPS包容性框架允许感兴趣的国家和辖区与经合组织和20国集团协同工作,共同为BEPS相关议题制定标准,审查和监督BEPS一揽子行动措施的实施情况。该框架积极监测BEPS行动计划的所有执行情况,并逐年向20国集团提交进度报告。由于加入该框架的所有国家和辖区都参与同行审查流程,各成员得以审查他们自己的税收制度,从而识别和消除构成BEPS风险的因素。

 

1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nternational Tr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一套会计准则,旨在提供一种通用的会计语言,以提高财务信息表述的透明度。它们对于在公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证券公司尤为重要。该准则已经取代了世界各地许多不同的国家会计准则,现已被使用于166个司法管辖区

 

12. 迷你一站式服务 (Mini One Stop Shop) (MOSS)

 

迷你一站式服务 (MOSS)于2015年1月1日生效,允许纳税人卖家在向欧盟境内的非纳税人买家提供电信、电视、广播和电子化服务时,通过其通过其配备识别号的成员国所建立的门户网站,向其未设有业务的成员国申报和缴纳应缴的增值税。该计划允许这些纳税人避免在每个发生消费活动的成员国进行登记。新的增值税电子商务一揽子计划包括扩大MOSS范围,将其拓展为一站式服务(OSS),适用于除电信、广播和电子化(TBE)服务以外的企业对消费者供应(B2C)的服务、欧盟内部的货物远程销售、某些通过电子界面实现的国内货物供应、从第三地区和第三国进口的货物的远程销售,每件寄售商品的内在价值不超过150欧元。

 

13. 《关于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的多边主管机关协议》 (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on the Exchange of CbC Reports) (CbC MCAA)

 

《关于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的多边主管机关协议》(CbC MCAA) 是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层级的协议,用于搭建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机制。关于国别报告详见本文第五节。

 

14.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Multilateral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 (MCAA)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MCAA) 是由经合组织和欧洲委员会于1988年共同订立,其后在2010年经议定书修订。该公约是在打击避税和逃税的各种税务合作领域中最全面的多边公约。它将促进国际合作以更好地贯彻国家税法,同时尊重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它规定了国家之间在评税和征税方面一切可行形式的征管合作。合作领域从信息交流(包括自动交换信息安排)一直到追回海外税收的索赔。目前(截至2021年7月15日),141个司法管辖区已加入该公约,包括17个经地域延伸身份加入的司法管辖区。其中囊括了广泛的国家,包括20国集团所有国家、金砖五国 (BRICS)(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南非)、所有经合组织国家、主要金融中心,以及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它已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中国、德国、香港、新加坡生效。泰国于2020年签署了修订后的公约。在越南,该公约既没有得到批准,也没有被签署。

 

15. 多边公约 (Multilateral Instrument) (MLI)

 

2016年11月,100多个司法管辖区之间结束对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多边公约 “或 “MLI”)的谈判,该公约将实施一系列税收协定措施并修订国家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以减少跨国企业避税的机会。该公约于2018年7月1日生效,已覆盖95个司法管辖区。借助经合组织/20国集团项目的成果对全球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进行修订,该公约为从各国政府层面消除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中的漏洞提供了切实的解决方案。该公约自动修改了为消除双重征税而缔结的数千个双边税收条约的适用性。它还通过了防止协定滥用的最低标准,改进争议解决机制,同时为适应特定的税收协定政策提供一定的灵活度。该公约已在新加坡生效,并已被中国、德国和香港签署。然而,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泰国和越南既没有批准,也没有签署该公约。但泰国已表示了其签署意向。

 

16. 应征税款规则 (Subject To Tax Rule) (STTR)

 

 应征税款规则(STTR是经合组织双支柱计划(参见本文第9节)下的一项针对条约的规则,旨在推翻现有条约的条款中有关特定付款的利益,和防止对这些条约利益的进一步利用。它特别针对那些采用有关公司间付款的BEPS结构,利用条约的另一方缔约国的低名义税率(nominal rates of taxation),从而对来源国造成的风险。STTR的目的是让各条约的缔约国有权在其他缔约国未行使其主要征税权或对付款采用了更低的有效税率的情况下,使前者有权在商定的最低税率内 “补充征税”。

 

STTR基于以下原理:

根据一个双边条约放弃征税权的来源国来说,如果其他缔约国不对一笔收入(在通过BEPS架构进行集团内部支付的情况下)进行征税,或者征税的税率低于最低税率时,来源国应当可以在约定最低税率之上进行额外征税。

 

STTR尤其针对借用跨国架构并利用双边条约的规定,将利润从来源国转移至其他那些名义税率为零税率或低税率的缔约国。

 

如果适用STTR,可能会拒绝其他的税收减免,而适用最高可为7.5%-9%的预扣税。

 

III. 结论

 

我们Lorenz & Partners很高兴为您提供东南亚国际税收领域,尤其是泰国、中国和越南的指南。如果您在经营活动中遇到任何问题,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很乐意为您提供帮助!

 

 

我们希望本新闻通讯中提供的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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