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导览
一般情况下,在泰国接受各类服务时需要缴纳7%的增值税(又称”VAT”)。具体由服务的接受方向提供方缴纳,后者须在下
个月第15日之前向税务局交纳净VAT(即销项VAT减去进项VAT)。
相反,对于非居民服务提供者,经过VAT注册的服务接受者则有义务通过反向收费机制和PP36表格,代表服务提供者缴纳
VAT。
然而,长期以来,倘若服务接受者未注册VAT账户(如自然人),则服务接收者和非居民服务提供者双方均未在泰国注册过
VAT,后者提供给在泰自然人的服务不需要缴纳VAT。不过,《泰国税法典》的一项新修正案(”修正案“)改变了这一状况,
本文将对此给予进一步介绍和说明。
2. 外国的数字服务提供商
该修正案要求,自2021年9月1日起,任何通过向VAT未注册者提供数字服务而年收入高达180万泰铢以上的非居民数字服务
提供商(“外国数字服务提供商”),都必须登记并支付VAT。
该要求同样适用于通过数字平台提供数字服务的营运者,其平台提供从服务的报价、支付、交付到其他项(将由税务部门负
责人补充)的全流程支持。数字平台营运者有义务代表其平台上的所有外国数字服务提供商支付VAT,不过无需列明每一家
数字服务商的每一项服务。
“外国数字服务提供商”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数字服务的脸书,网飞(Netflix),思播(Spotify)等,以及提供数字服务平台的谷
歌云平台,微软智能云,亚马逊网络服务等。
尚未在泰注册VAT的外国数字服务提供商被禁止向任何非VAT注册用户开具税务发票。
本修正案中的具体定义如下:
- 数字服务(e-Service)
指一项通过因特网或其他电子途径自动交货的服务(包括无形财产),没有信息技术时该服务无法实现。
- 数字平台(e-Platform)
是指多个数字服务提供商用来提供数字服务的数字市场,渠道,或其他途径或方法。
外国数字服务提供商必须通过税务局的“数字服务VAT简易系统”注册和开通VAT的线上支付。
向税务局交纳VAT付款的首个截止日期是2021年10月15日,涵盖2021年9月间的交易。
对于这笔额外的VAT费用,外国数字服务提供商不能申请任何的税务抵扣,因此,他们只能选择自己承担或调整服务价格。
上述服务商与税务局可实现全在线沟通。
我们希望本新闻通讯中提供的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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