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内部以及与邻国的 免关税贸易-Duty-free trade within ASEAN and neighboring count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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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通讯中,我们研究了在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ASEAN)内部以及东盟与第三国之间得以进行免关税贸易的条件。

 

1.      绪论

 

东盟有10个成员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缅甸、柬埔寨、老挝和越南)。这些国家中的每一个都与其他各种国家有多边和双边的连结。

 

早在1992年,东盟就决定建立一个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对于创始成员国,即 “东盟六国”(文莱、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规定自2010年1月起生效。

 

自2015年以来,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也已成为东盟的正式成员(过渡期结束后)。

 

在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成员国决定在2015年11月22日建立东盟经济共同体(AEC)。这为货物、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共同单一市场和生产基地铺平了道路。然而,各成员国仍然是一个松散的主权国家联盟。它们没有像欧盟那样的跨国当局,也没有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法律。

 

东盟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常常被低估。截至2019年,它的世界贸易份额略低于7.5%,仅略微落后于占世界贸易约10%的中国,而领先于印度(其份额略低于2%)。总体而言,东盟地区提供了一个拥有超过6.6亿人口和3.08万亿美元的国内生产总值(截至2020年)的经济区,且近年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尤为强劲。

 

东盟原有的六个国家,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可以东盟六国中,超过99%的贸易产品已经将关税降低到了0-5%的水平,这些产品都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普惠关税方案协议》(简称《惠普关税方案》或CEPT)的收录清单中。较新的成员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在降低关税方面,目前处于同一水平。

 

海关关税依不同的HS编码而定。尽管不同国家之间有时会有不同的理解,但这基本上意味着一个由几千种商品组成的统一系统,而每个商品在其中对应着唯一的HS编号。海关关税(原则上)逐年下降(除非有短期的反倾销措施,对某些商品组(如钢铁、大米、鞋等)暂时提高关税,或设定了有关具体案件的配额,使该商品难以或无法进口)。

 

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出口时,基本的关税计算基础如下:

 

a)         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关税税率;

b)        东盟成员国与一个或多个第三国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关税税率;

c)        一个东盟国家与第三国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例如泰国与澳大利亚)的关税税率;

d)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以及

e)        不属于上述任何类别的国家的关税税率。

 

2.  双边和多边协定

a) 东盟成员国之间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ASEAN)于1967年8月8日在泰国曼谷成立,首批有六个成员国。在冷战时期,随着越南战争的升级接近高潮,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同意为了经济和社会增长而紧密合作。

 

b) 东盟 +

 

人们认识到,仅仅通过东盟国家之间的合作是无法实现这一目标的。因此,东盟与其他国家之间寻求并缔结了大量的双边协议。

 

aa)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

2020年11月25日,东盟10个成员国和亚太地区的其他国家(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这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该协议将在2022年底前批准并生效。

 

最初,RCEP计划最早于2017年启动,印度最初也是意向成员之一。然而,出于对关税削减的预期和担忧,印度在2019年退出了谈判。它尤其表示对即将面临来自中国工业产品的倾销价格和或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农产品的涌入和对其国内经济损害的担心。

 

出于这个原因,RCEP最终在没有印度的情况下达成。

 

RCEP现在覆盖了总共约22亿居民的国家,并影响到全球贸易的40%左右(另一方面,欧盟占全球贸易的33%),因此这一自由贸易协定具有巨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

 

bb)中国

东盟与中国就某些经济领域的合作已经达成共识,并在2005年7月以《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协定》(ACFTA)的形式正式生效。

 

由于亚洲的区域分工越来越细,上下游供应商与中国大陆的生产商以及亚洲各生产基地之间的贸易关系越来越密切,使得亚洲内部贸易迅速扩大。在此背景下,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稳步增长,2020年取代欧盟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20年1月至9月,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进出口额同比增长5%,达到近5000亿美元。

 

为了深化东盟与中国在和平、繁荣和经济合作方面的伙伴关系,自2010年以来推出了几个行动计划(首先是2011-2015年期间的行动计划,然后是2016-2020年期间的行动计划)。

 

第一个计划具体涉及农业、信息和通信技术、人力资本发展、湄公河流域发展、投资、能源、交通、文化、公共卫生、旅游和环境等11个领域。

 

在第二个行动计划中,加强了打击犯罪的目标。

 

目前,双方已经商定了2021-2025年的另一项行动计划,以取代之前的计划。该计划建立在迄今为止联合合作的成功基础上,旨在进一步深化合作。借此,该计划旨在帮助促进该地区的和平、稳定、繁荣和可持续性。

 

为了推进东盟-中国伙伴关系的沟通和协调,中国于2012年9月首次向东盟派出了常驻代表。

 

cc)日本

在2011年11月举行的东盟-日本首脑会议上,双方主席通过了《促进东盟-日本合作发展的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并通过了2011-2015年东盟-日本行动计划。总体而言,日本保持了其作为仅次于中国的东盟地区第二大贸易伙伴的地位。同时,日本已成为东盟地区外商直接投资(FDI)的第二大来源。

 

东盟与日本的交流是通过综合机制来管理的,如首脑会议、专家会议和部长级会议,以及区域论坛和次级组织。2004年,日本加入了《友好合作条约》(TAC)。最终,日本还参与了海上安全,从而促成了2007年东盟海上论坛(AMF)的成立。

 

此外,在2020年与日本通过了另一项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旨在加强合作,缓解COVID-19大流行病造成的经济挑战,并确保东盟和日本在大流行病后的长期的经济恢复。

 

dd)韩国

随着2004年合作协议的签署和2005年行动计划的实施,东盟-韩国的关系开始起步。2010年,东盟和韩国深化了伙伴关系,将之前以对话和合作为特征的合作扩大为战略伙伴关系。

 

与此同时,双方还共同发表了一份联合宣言和2011-2015年的行动计划。在此过程中,为了促进密切合作和相互理解,韩国于2012年9月首次任命并派遣了一名常驻代表,以协调与东盟的合作。

 

此后,双方还商定了2021-2025年实施和扩大联合宣言的进一步行动计划。

 

东盟-韩国在政治和安全领域的合作得到了加强,在合作与伙伴关系协定建立的机制下,特别是在首脑会议、部长级会议和东盟加三进程下,在区域和国际层面进行对话和交流。

 

ee) 印度

随着东盟国家和印度之间《自由贸易框架协议》的签署,东盟-印度自由贸易区于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创造了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之一,拥有1.8万亿人口的市场和2.8万亿美元的国内生产总值。被排除在自由贸易区之外的产品包括农业生产、汽车零部件、纺织品、塑料和化学品。与此同时,东盟国家和印度在2009年缔结了一项仲裁协议。

 

ff)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东盟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协议(”AANZFTA“)自2009年以来一直在实施。与东盟内部的协议相反–该协议的特点是,自2010年1月1日起,仅对澳大利亚、新西兰、文莱、缅甸、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生效。  这是因为与其他成员国之间不可能达成共识(尽管就泰国而言,自贸区协定已经生效)。该协定于2011年1月1日对老挝生效,2011年1月4日对柬埔寨生效,2012年1月10日对印度尼西亚生效。

 

gg) 欧洲联盟和德国

目前,东盟正在与加拿大、乌克兰、巴基斯坦和欧洲联盟等国家进行进一步谈判。由于德国是欧洲联盟的成员国,因此不可能与东盟缔结双边条约。根据《欧洲联盟条约》,欧洲联盟现在完全履行了这一任务,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2010年5月,东盟和欧盟通过了2013-2017年《加强东盟-欧盟合作伙伴关系行动计划》,以促进双方在2007年伙伴关系协定基础上的进一步合作与发展。

 

随后,这一行动计划被2018-2022年的新行动计划所取代,尽管它们的目标都是相同的(即加强经济合作)。

 

2022年以来的行动计划仍未出台。

 

根据东盟和欧盟之间的协议,部长级会议将每两年举行一次。除经济合作外,合作还延伸到各个领域,如打击恐怖主义和海盗行为。2011年5月,经济部长们实施了东盟-欧盟贸易和投资计划。这包括在版权、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发展过境贸易中的贸易海关等领域的更深合作。

 

德国在东盟地区的参与也很有意思,因为德国经济尤其可以通过未来绿色技术在东盟地区加分。毕竟,从经济发展的态势来看,可持续发展对环保、节能的解决方案有着巨大需求。然而,德国经济在亚洲也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因此,在未来,建立合作和伙伴关系–特别是在技术、创新和研发方面,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

 

hh) 瑞士

瑞士出口到亚洲的份额几乎占到了其出口总额的22%。瑞士特别感兴趣的领域是中产阶级的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中产阶级消费的增长,这是因为拥有高质量产品的瑞士公司往往活跃在高价位领域。与越南和新加坡一样,泰国是瑞士在亚洲最密切的贸易伙伴之一。然而,到目前为止,瑞士仅和新加坡签订一个自由贸易协定。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瑞士是其最重要的成员–与泰国的谈判在2006年停滞后已经恢复。

 

《东南亚国家联盟宪章宪章》于2008年12月生效,它为更紧密的经济一体化提供了一个框架,并允许认委派非成员国的大使,据此,瑞士于2009年向东盟共同体(ASEAN community)派遣了一名大使。

 

最近,东盟和瑞士在2021年的东盟-瑞士联合部门合作委员会会议上重申了他们进一步加强合作的承诺。

 

c) 成员国与第三国的自由贸易协定

东盟各成员国也有可能独立于东盟之外,与第三国缔结自由贸易协定。例如,泰国在2003年与澳大利亚缔结了一项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TAFTA“)。相似的是,此类协议也与中国(2003年)和印度(2004年)签订了,其中一些协议超越了东盟的协议的范围。

 

d) 世贸组织(WTO)

所有东盟成员国都是世贸组织的成员。文莱和缅甸自1995年加入,柬埔寨自2004年加入,泰国、菲律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越南自2007年加入,老挝自2013年2月加入。

 

本文受篇幅限制,不可能列出每个东盟国家与其他第三国的所有多边协议并阐明其各自的例外情况。但是,如果您有超出本文范围的进一步问题,请联系我们。短期内,可能很难找到对某组货物(HS编号)最有利的相关协议。然而,清关的差异可能是非常大的。

 

3.  出口/进口要求

 

对于从东盟国家到其他缔约国和第三国的产品进出口,一般需要产品的原产地证书,该证书有如下两种类型:

 

– 常规的原产地证书 (Regular certificate of origin);

– 合格的原产地证书 (Qualified certificate of origin)。

 

a) 常规原产地证书 (Regular certificate of origin)

常规的原产地证书 (Regular certificate of origin) 只规定了原产国。通常不享有进口关税优惠。

 

在泰国可能签发此类原产地证书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泰国商会(The Thai Chamber of Commerce)、对外贸易部和泰国工业联合会。如果出口货物在泰国完成,泰国商会将会签发原产地证书。为此,只要在泰国将各个子产品组装成最终产品即可。

 

然而,除了常规的原产地证书之外,各进口国还需要履行进一步的手续。特别是向中东出口时,必须做非常精确的准备,例如,必须在产品本身而不仅仅是包装上标注原产国。

 

b) 合格的原产地证书 (Qualified certificate of origin)

与(a)不同的是,有了合格的原产地证书 (Qualified certificate of origin),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在产品签发国生产的,并进而享受特殊的海关待遇,甚至可能免税。该证书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并且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才能签发。基本上,对比原始产品而言,要求最终产品必须发生了重大变化(即附加值)。

原产地证书要求对下列标准进行认可:

 

– 加工标准 (processing criterion);或

– 占比标准 (The share criterion)。

 

选择使用哪种标准取决于产品要出口到的具体国家。

 

aa) 加工标准 (processing criterion)

加工标准要求在FOB(船上交货价格)货运术语的价格下,其中至少有40% 的价值作为附加值必须在出口国内产生,方才能被视为在该国生产。

 

例子:

从德国进口原材料到泰国的价格为100,通过进一步加工和当地材料的附加值为80,包括利润的销售价格为190。此后,该产品在泰国创造了约42%的附加值,从而使得该产品可以在东盟甚至东盟+内免税出口。

 

这里提到的40%出口价值必须来自或被视为来自出口国或另一个东盟成员国(因此该产品本身具有相应的合格原产地证书)。

 

bb) 占比标准 (The share criterion)

此外,还有所谓的占比标准,这一标准不参考起始产品的原产地。但是,加工的比例值不得低于一定的百分比。

 

例子:

进口价值100的黄金,将黄金加工成首饰并以150的价格出口。其中已经产生了50%的价值增长,从而使产品获得了合格的原产地证书。

 

4. 免税销售

 

向东盟内部或向第三国出口时,了解并能够应用相关协议是很重要的。每个协议规定了在进口到各自国家时对产品征税的不同方式。

 

a) 东盟

在东盟成员国内部,对有合格的原产地证书的产品进行的贸易通常是免税的。目前,关税范围从0%(大多数农产品)到其他产品的高达15%。此外,进口产品可以被进口国列为“敏感”产品。从而使得关税得以维持。整个地区的敏感商品特别包括大米和类似的相关农产品。只要成员国认为对民众的道德保护和文化机构有必要,就会对免税待遇进行定期排除。

 

2010年7月20日,马来西亚与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国家签署了《关于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联合声明》(CEPA)。该协定旨在深化经济合作,并特别包括信息交流、发展投资和贸易以及技术援助等条款。

 

b) 东盟+

aa)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RCEP的基石尤其包括:执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自由贸易规则并消除关税,而这首当其冲是作为西方自由贸易协定TT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的制衡。

 

协定生效后,预计约有65%的商品可在该地区进行无关税贸易,其余大部分关税也将在未来20年内逐步取消。该协定总计包括20项条款,涵盖多边关系中的重要因素,如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服务贸易、投资、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

 

特别是,RCEP涵盖货物贸易:

20年内,该地区交易的至少90%货物的关税将被取消。商定的规则给予成员国以新的和重要的商品市场准入,特别是那些没有与RCEP集团中其他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例如,中国和日本、日本和韩国、日本和新西兰之间)。

 

此外,RCEP包含了旨在通过建立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规则来改善区域内服务贸易的条款。然而,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金融、电信和专业服务贸易方面。

 

bb)《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协定》(ACFTA)

ACFTA于2005年7月在所有东盟签署国生效。这使其成为世界上人口最多(19亿)的自由贸易协定,在RCEP生效之前,其成员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总量(6万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

 

在第一阶段,六个创始国和中国承诺到2010年取消其90%产品的关税。

 

在最初的六个签署国于2010年实现目标后,CLMV国家(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遵循相同的关税政策,也于2015年实现了这一目标。

 

上述过程中,该协定将进口关税的削减分为以下三类:

 

–         早期收获计划(”EHP”),特别是包括活体动物和食品(坚果、水果、乳制品等);

–         正常产品(其他产品);

–         敏感产品(结构相关和敏感产品)。

 

自2010年1月1日起,EHP产品在所有参与国一般都是免税的。然而,缔约国可以自由列出一定比例的被他们归类为相关(敏感产品)的产品,并仍然征收关税。这些产品尤其包括农产品,如大米。所有其他产品,特别是机械和机械配件以及化学品,都属于正常产品,并自2010年1月1日起可以在东盟六国(即六个创始国)和中国免税进口。自2015年起,越南、柬埔寨和缅甸的进口税也已降至0%。

 

近年来越来越明显的是,中国正在大大加强与东盟已经密切的贸易关系,因为这是中国从与美国和欧盟之间的部分由外方主导的贸易关系转向由中国主导的贸易区的一个时机。同时,东盟地区的稳定增长也依赖于东盟地区的各种资源。另一方面,一些东盟成员国已经对其市场被来自中国的廉价产品所淹没而表示担忧(类似于印度)。

 

顺带一提,考虑到对东盟地区的影响,大陆和台湾于2010年6月29日签署的《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也应当被提到。借此双边贸易中的关税将被降低。

 

根据早期收获计划,降低关税税率适用于某些产品。例如,大陆已将某些塑料工具、石油化工产品、纺织品和金属产品的关税降至零。反过来,台湾已将石化材料、机械和电子产品的关税降至零。总的来说,大陆已经对539种商品降低了关税。作为回报,台湾已对267种商品给予优惠。

 

cc) 《东盟-香港自由贸易协定》

与中国建立的自由贸易协定也对香港产生了与日俱增的影响。尽管香港是一个独立的关税区,没有从自贸协定中直接受益,但已经可以看到作为特别行政区的一些协同效应。

 

近年来,在东盟成员国中,香港转出口贸易的增长经常达到两位数。随着取消约7,000种产品的关税,随之而来的成本降低已使在大陆投资的香港公司受益。因此,香港作为东盟和中国贸易关系界面的货运枢纽,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日益增长的亚洲内部贸易流动中。

 

在这一发展过程中,香港和东盟现在已经缔结了自己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并于2021年2月生效。

 

该协定范围广泛,涵盖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和技术合作、争端解决机制和其他相关领域。其目的也是为了减少贸易壁垒和进口关税。

 

dd) 《东盟-印度自由贸易协定》(AIFTA)

AIFTA已导致来自各自国家的产品的进口关税逐步降低。该协定也区分正常产品、敏感产品和特殊产品,并包含一份排除清单。

 

ee) 《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AANZFTA)

直到2020年,所有类型的产品(包括从澳大利亚到泰国和马来西亚的汽车)的进口税长期降至0%,同时有与中国的自由贸易协定有类似的例外。

 

马来西亚和澳大利亚之间的另一项双边协议于2012年签署,并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它取消了大约99%的产品的关税(直到2017年)。

 

c) 双边的自由贸易协定

泰国和澳大利亚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TAFTA),自2010年1月1日起取消了几乎所有的进口关税,只有少数农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例外。因此,泰国和澳大利亚彼此选择了一个比澳大利亚与上述其他东盟成员国更早缔约的日期。这个角度上来看,两国间对贸易的支持同比澳大利亚和东盟国家之间的要长得多。泰国与中国和印度之间的协议也是如此。

 

d) 世贸组织

1994年版本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基本允许成员国之间进行免税贸易。然而,该协定的缺点在于,对免税规则做出了太多例外(例如,单是欧盟的例外条款就列满了几个文件)。这往往是出于成员国纯粹的政治动机下的考量。

 

5.  总结

 

每个协定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劣势。为了能够以海关最优方式出口,同时考虑到各个国家对这些协定的解读往往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对不同的协定有一个了解和掌握实际经验。这也是利用现有协定来优化海关出口的唯一途径。对此,我们将很乐意协助您进行方案优化。

 

 

我们希望本新闻通讯中提供的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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