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的商业担保法-Thailand’s Business Security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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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览

 

为筹款经商,一些企业可能不得不从银行和金融机构筹借资金。通常,大多数出借方要求贷款担保。一些中小型企业——在泰国,雇员少于200人且营业额少于5亿泰铢(约合人民币9,500万元1)的制造商,雇员少于100人且营业额少于3亿泰铢(约合人民币5,700万元)的服务提供商被视为“中小型企业”——可能难以提供担保这些贷款所要求的抵押品。

 

《民商法典》规定了几种担保方式,如担保人(suretyship)(个人担保)、抵押(mortgage)或质押(pledge)。然而,这些方式可能不适合新企业。例如,新企业的董事或股东可能没有足够的资产为贷款提供担保,没有资产可以抵押,或者由于资产必须转让,所以无法考虑质押的方式。

 

为了给新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途径,泰国制定了《商业担保法》(2015年),也被称为《商业抵押法》。这部法律为企业家创造了融资新途径,使其可以用自己的资产和业务作为抵押品,同时这些资产和业务可以由所有者使用和占有。

 

这种情况下,如果一项业务被用作担保,则由约定的担保品执行方来执行担保。

商业担保协议必须在各方间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必须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后,方能在各方间生效并产生约束力。登记程序将在本文第五章节展开论述。

 

二. 《商业担保法》的基本框架

 

商业担保协议是一份协议,担保品提供方将其财产/业务作为担保品接收方的担保(《商业担保法》第5条)。

 

三. 主体

 

一般情况下,会有下列三方参与到商业担保协议中:

1. 担保品提供方(Security Provider): 作为资产或业务所有者的个人或法人(《商业担保法》第6条)。
2. 担保品接收方(Security Receiver): 只有金融机构有资格接收符合《商业担保法》定义的商业担保(《商业担保法》第7条)。符合该法律资格要求的金融机构举例如下:
– 泰国银行或在泰国设有分行的外国银行,或其他特殊银行(如政府银行);
– 有执照的人寿保险或非人寿保险公司;
– 证券公司、共同基金、证券法中规定的股东代表;
– 资产管理公司;
– 经营下列业务的法人:

o 资产证券化业务;
o 期货交易合同业务;
o 保理业务;
o 租赁;

– 其他等等。
3. 担保品执行方(Security Enforcer): 在一项业务被用作担保的情况下,有执照的一个人或一群人被授权执行《商业担保法》中的担保(类似于重组过程中的计划管理人)。

 

四. 担保品

 

根据《商业担保法》第8条,有6类资产可以用作担保品,如下:

1. 业务(Business): 担保品提供方的业务可以作为《商业担保法》下的抵押品。它们包含用于业务的资产或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权利,这些资产可以由担保品提供方转让(例如,汽车、卡车、办公设备、数据库等)。
当担保双方将业务用作担保时,双方必须选择有执业牌照的一个人或一群人作为担保品执行方(《商业担保法》第12条第1款)。担任担保品执行方的持牌人(们)必须向协议双方书面通知其同意担任担保品执行方,并应说明作为回报的费率或金额(《商业担保法》第12条第2款)。商业担保协议中必须注明同意担任担保品执行方的持牌人(们)的姓名(《商业担保法》第13条第2款)。
2. 应收账款(索赔权)(Account Re-ceivable): 是指 “接受付款的权利和其他权利,但不包括因金融工具而产生的索赔权”(《商业担保法》第3条)。应收账款、任何未偿还的索赔权或其他权利,包括应收商业债务人的账款、银行账户、租赁权等,都可以作为《商业担保法》下的抵押品。
3. 动产:担保品提供方在商业经营中使用的动产,如机器、存货或用于制造商品的原材料,可以作为《商业担保法》下的担保品。根据《民商法典》,动产可以作为抵押品。但是,在质押(pledge)的情形下,这种资产必须交给债权人或担保品接收方,而不能被所有者使用。颁布《商业担保法》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商业担保法》,资产可以用作担保,同时仍由所有者拥有并继续用于所有者的经营活动。
4. 不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物、共管单位、专用土地和住房项目等)是金融机构所接受的最有形的担保品。通常情况下,这些不动产作为《民商法典》下的担保品进行抵押。而《商业担保法》提供了一个使用这些财产作为担保品的额外途径。
5. 知识产权:版权、专利和商标可以用作抵押品。
6. 其他财产:目前仅有“多年生植物” (perennial plant)被宣布为在《商业担保法》下可以用作担保品的其他财产。


五. 登记

 

如上文(第二章节)所述,一份商业担保协议必须在主管部门登记(《商业担保法》第13条)后,才能生效并具有约束力。我们列出一些登记中的注意事项,如下。

1. 商业担保登记办公室:商业安全注册办公室(Business Security Registration Office)是在商业发展部(Depart-ment of Business Development)下设立的,负责监督和处理《商业担保法》下的所有登记事宜(如登记通知、修改登记通知和撤销登记)。
2. 登记的负责人:得到担保品提供方的书面同意后,由担保品接收方负责登记。
3. 登记细节: 登记至少应包含《商业担保法》第18条规定的细节,例如,登记日期、担保品提供方和接收方的信息、担保执行人的详细信息(如有)、需要担保的债务金额、用作担保的资产细节、担保执行的原因等。
4. 登记的法律后果:在对商业担保协议进行适当登记后,担保品接收方将被视为破产法下的有担保债权人(secured creditor)(《商业担保法》第17条第2款),并能够比任何普通债权人更早地从担保财产中获得债务偿还(《商业担保法》第29条)。

 

六. 担保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以下是《商业担保法》中,担保品提供方和担保品接收方的一些权利和义务:

1. 担保品提供方的权利:
– 对担保财产的占有、使用、交换、处置权,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该财产,但不对该财产进行质押(《商业担保法》第22条);
– 核查未偿债务的权利(《商业担保法》第26条);
– 在任何时候赎回担保财产的权利(《商业担保法》第27条)。
2. 担保品提供方的义务:
– 担保财产登记后,有义务将该财产发生的任何变化通知给担保接收人(《商业担保法》第20条);
– 在经担保的债务终止后,经担保品接收方同意,有责任要求撤销登记(《商业担保法》第21条);
– 有责任以一个合理之人的标准照管担保财产,并对其任何价值上的减损承担责任(《商业担保法》第23条);
– 允许担保品接收方检查担保财产的义务(《商业担保法》第24条);
3. 担保品接收方的权利:
– 在担保财产价值减少的情况下获得赔偿的权利(《商业担保法》第23条);
– 检查担保财产的权利(《商业担保法》第25条);
– 优于任何普通债权人从担保财产中获得债务偿还的权利,而无论该财产的权利是否已转让给第三方(《商业担保法》第29条)。
4. 担保品接收方的职责:
– 在担保财产发生任何细节变化的情况下,有责任修改登记(《商业担保法》第20条);
– 在担保财产被处置的情况下,有责任撤销登记(《商业担保法》第21条第2款);
– 发布债务总额确认书的义务(《商业担保法》第26条);
– 签发撤销登记的同意书的义务(《商业担保法》第28条)。

 

七. 担保的履行

 

执行担保的方法取决于担保品的类别,如下:

1. 财产的执行:一旦出现执行担保财产的事由,并且担保品接收方发出了有关强制执行的理由的通知,担保品提供方就不得出售、转让或减损担保品的价值。担保品接收方必须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向债务人和担保品提供方发出还款通知。
根据《商业担保法》第36条,一般有下列两种方法执行担保财产:
– 取消担保品的赎回权,并通过获得所有权的方式得到偿还。这只适用于未偿债务等于或超过担保品价值,且债务人已超过5年未支付利息的情形(《商业担保法》第37条)。这与抵押法规定的取消赎回权的情况类似。如果没有反对意见,担保品接收方可以占有和享有担保财产及其收益。如果对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有异议,则应通过公开拍卖出售担保财产(《商业担保法》第42条);

– 出售担保财产并获得销售价款,以用作还款。 担保财产将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拍卖前必须至少提前7天通知各利益相关方(例如,担保品提供方、其他担保接收人、经登记的担保财产上的其他优先债权人)(《商业担保法》第40条)。担保财产的买受方将获得没有
任何质押或抵押义务的财产(《商业担保法》第42条)。
2. 业务的执行:《商业担保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使整个业务可以用作抵押品,而其业主仍可继续经营该业务并创造收入。当以业务作为担保品时,其担保执行程序规定在《商业担保法》第54-79条中。
执行工作将由持证的担保品执行方进行,他应保持中立,并独立执行工作(《商业担保法》第75条)。如果担保品执行方不诚实或疏忽地履行职责,造成损害,或存在偏见,可以对他/她提出质疑(《商业担保法》第76条)。
执行开始时,担保品接收方向担保品提供方发出通知,告知执行原因。担保品执行方将对执行原因进行事实调查。调查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并由担保品执行方签署,必须在第一次调查日期后的15天内完成。只有当调查不符合法定程序时,才能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但该起诉程序不能成为拖延执行的理由。
如果调查结果认为有理由进行执行,则必须列明应付的债务金额。然后,业务的管理权,包括股东和合伙人的权利(收取股息的权利除外)应立即转移给担保执行方。法院判决的其他债权人被禁止执行担保财产,但他们可以向担保品执行人提出请求,参与接收业务处置后财产或收益(类似于破产法规定的付款请求)。

 

八. 担保协议的终止

 

在发生以下事件时,一项商业担保协议应予终止(《商业担保法》第80条):
– 债务因诉讼时效以外的任何原因而终止;
– 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终止协议;
– 担保财产被赎回;
– 在进行强制执行或止赎前,对担保财产进行了处置;
即使在债务过了时效期(诉讼时效期已过)之后,担保品接收人仍然可以执行担保财产,但担保执行人有权获得不超过5年的未偿利息(《商业担保法》第81条)。

 

九. 处罚

 

违反《商业担保法》的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罚款和/或监禁)(例如,在登记期间隐瞒事实,处置担保财产,提供虚假信息等)。

 

十. 结论

 

本文介绍的这部法律旨在让小企业在以其业务为担保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贷款机会。只有适格的金融机构可以成为本法规定的担保品接收方。
对于外国公司来说,他们或许不得不考虑其他选项来保证他们的交易,例如:信用证、银行担保、保留所有权。更多相关信息详见我们的新闻简报第NL013E号(如何担保合同的履行和义务)和第NL014E号(保留所有权和其他担保)。

 

 

 

我们希望本新闻通讯中提供的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洛伦兹和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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