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法律对海外股息的征税问题

Taxation of Foreign Dividends under Thai Law


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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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

 

       
具体管辖海外股息的税法各有不同,本文将重点讨论从香港或德国公司支付给泰国个人税收居民或泰国公司的股息的征税税率和/或征税的豁免。

 

       
收到的股息属于泰国法律下的应税收入(泰国《税法典》40(4)(b)如果泰国税务居民或泰国公司从依据外国法律所管辖和经营的公司(”外国公司”)收到股息,则该外国股息在泰国可能需要征税并受到以下法律的约束:

 

 

1)  
来源国的股息税

 

       
海外公司派发的股息可能会被支付国(“来源国”)征收当地预提税或给与豁免,不同税率如下:

         
德国公司支付股息的当地预提税率为25%

         
香港公司支付股息的当地预提税率为0%

         
泰国公司支付股息的当地预提税率为10%

 

       
在一些国家,如瑞士和比利时,支付股息的预提税率分别高达35%30%

 

2)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来源国对外国股息应当征收的当地预提税可以通过泰国和来源国之间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DTAs”)加以限制:

 

a) 泰国与香港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自200611日起生效)将香港公司派发的股息的预提税率限定为10%10条)

目前该条款并不适用,香港当地的股息预提税率为0%

 

b) 泰国与德国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自196711日起生效)规定,拥有至少25%表决权股份的泰国股东的预提税率为15%,其他情况下为20%10(2)(b).

 

3)  
法人和泰国税务居民个人的海外税收抵免tax credits

 

a)
法人的海外税收抵免

 

        在海外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泰国的企业所得税(1996年皇家法令第3 ,自1996924日起生效)。因此,一家泰国公司为来自德国的股息向德国所支付的预提税,可以用以抵扣泰国本地的企业所得税。因此,泰国公司在收到股息时应当要求提供适当的预提税证明,作为在外国已支付税款的证明。

 

b)
个人的海外税收抵免

       
泰国法律没有关于泰国税收居民个人的外国税收抵免的具体规定。然而,泰国与缔约国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允许纳税人用其已缴纳的外国税款来抵扣泰国所得税

 

       
税务局在其2009年第0702/26892004年第0706/7556号裁决中澄清,尽管当地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条款允许泰国居民个人进行外国税收抵免。

 

二、作为股东的泰国税务居民个人

 

1)   
泰国的税收居住地规则和应税收入

 

任何在泰国停留180天或以上并将应税收入带入泰国的人都被视为泰国税收居民(《税法典》第41条第2款和第3)(“180天规则”)。

 

        从外国公司支付给泰国税务居民个人的股息,如果在支付的同年被转移到泰国,则应纳税。  

 

        该股息的外国预提税(如果有的话)可以抵扣泰国的个人所得税。

 

2)   
不征税的收入

 

        如果泰国税务居民个人从外国公司获得了股息,但没有在支付的同年将该股息转移到泰国,则该外国股息收入在泰国无需纳税。

 

3)   
其他国家的税收居住地规则

 

       
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人的身份和经济活动触发了多重税收居住地规则,他可以成为一个以上国家的税收居民。  同样,也有可能任何国家成为税收居民,因此不受任何《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保护。

 

        同一年中,一个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可以轻易地成为4个国家的税收居民:

 

a) 美国:一个人只要拥有美国公民身份就能成为税收居民(全球收入基础)

 

b) 德国:一个人只要有可能使用公寓或房屋,或者在德国停留6个月以上,就可以成为税收居民。

 

c) 法国:一个人只要在法国有个人生活中心或经济利益中心,就可以成为法国的税收居民。

 

       
例如,一位美国公民与他的家人在法国生活了很多年。在任何一年,他在泰国工作的时间超过180天,并且可以不受限制地进入德国的一个存放了他一些个人物品的公寓(或在德国停留超过6个月)。在这个特定的年份,这个人是4个国家的税务居民,必须在所有4个国家进行个人纳税的申报。

 

三、泰国企业的股息所得税

 

       
来自外国或泰国本地的股息是泰国公司的应税收入,必须纳入企业所得税计算中(泰国《公司法》第65)。据此,存在股息的企业所得税豁免情形,如下:

 

1)  
泰国公司支付股息时

企业所得税的豁免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时,泰国公司支付给泰国公司股东的股息可享受企业所得税豁免(《税法典》第65条之二 (10) ):

 

a) 在支付股息前、后各3个月内,接受股息的泰国公司拥有25%或以上的有投票权的股份

 

b) (股息)支付方不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支付方的股份(无交叉持股)

 

 

 

         

 

 

 

2)   
外国公司支付股息时

企业所得税的豁免情形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豁免标准如下(2005年第442号皇家法令第4(自20051124日起生效)):

 

a) 在支付股息前的6个月内,接受股息的泰国公司拥有不少25%有投票权的股份;以及

 

b) 外国公司(股息支付方)在其本国预提不低于15%的企业所得税。

 

四、案例研究

 

1)   
例子:来自一家香港公司的股息(假设该公司只对其在香港获得的净利润支付7.5%的企业所得税):

 

a)  一家泰国公司拥有一家香港公司30%的有投票权的股份,并在支付股息前持有该股份6个月以上。

 

 

 

:尽管在获得股息前,泰国公司拥有香港公司超过25%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但由于香港企业所得税率低于15%,所以香港公司支付的股息在泰国并不免税,该股息收入必须计入泰国公司在该会计年度的应税收入。

 

2)   
例子:来自一家德国公司的股息

 

a)  在获得股息前的6个月内,泰国公司拥有一家德国公司10%的有投票权的股份(德国现行有效和已支付的企业所得税为28%)。受泰国和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10条(b2款的限制,德国公司预提了该笔股息金额的20%作为预提税。

答:泰国公司必须将这笔股息计入应税收入,因为其在德国公司的持股比例低于25%然而,泰国公司可以用20%的预提税(税收抵免)来抵扣该纳税年度在泰国应缴纳的泰国企业所得税 [1996] 皇家法令300,第3

 

 

          

 

b)  泰国公司拥有一家德国公司80%的有投票权的股份。德国公司已经预提了该笔股息金额的15%作为税款(泰国和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10条(b1)。

 

 

                      

 

 

 

:该笔股息的分派在泰国免征企业所得税(泰国第442 B.E. 2548[2005]号皇家法令,第4)。在这种情况下,泰国公司不能用德国公司的15%预提税来抵消泰国公司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然而,根据税务局0706/2003 B.E. 2550[2007]号裁决,德国发生的预提税是泰国公司在本税收年度内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可抵扣费用。

五、小结

 

1)   
对个人免税

 

        如果给泰国税务居民的股息在支付年度结束后才被带入泰国,则在泰国不需要纳税。个人支付的股息的外国预提税只能抵扣同年的个人的泰国所得税。

 

2)   
外国股息的企业所得税的豁免情形:

       如果在被支付股息前至少6个月内,一家泰国公司持有股息支付公司25%或更多的有投票权的股份,并且股息支付公司在其国家支付的企业所得税不低于净利润的15%,则该泰国公司有资格免征对外国公司支付股息的企业所得税。

 

 

3)   
股息的外国预提税

 

a)  外国税收抵免:如果不能免征外国股息的企业所得税,该股息的外国预提税可以用于抵扣该纳税年度的泰国企业所得税。

 

b)  企业所得税的可抵扣费用:如果一家泰国公司获得一笔外国股息的税务豁免,而该笔股息需要缴纳外国预提税,那么已支付的外国预提税可作为泰国企业该纳税年度计算所得税时的可抵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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