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确保 合同义务的履行 How to Secure Performance Obligations Under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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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简介

        日常经营中,即使已有明确的合同条款,缔约一方仍要承担另一方不履行合同和法律义务的风险。人们创造了一些法律工具以确保履约并在违约情况下保护当事人。这些法律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Ø  信用证(Letters of Credit

Ø  保证人(Suretyship doctrine guarantees

Ø  独立银行担保(Independent Bank Guarantees

Ø  汇票(国内和国际­)(Bills of Exchange

Ø  期票/支票(Promissory Notes/Cheques

 

        虽然这些法律工具承载着相同的使命,但它们的功能不尽相同,本文将逐一给与说明。

二、 信用证Letters of Credit

        信用证(“L/C”)通常用于保证货物贸易中的付款。交易中,供应商将要求买方开具以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将由买方银行根据要求开具。

1.     交易相关方

        参与信用证交易的各方是:

 

Ø  发行人 (the issuer),即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Ø  申请人 (the applicant),即买方;以及

Ø  受益人 (the beneficiary),即供应商。

 

 

         银行保证在收到某些文件后向供应商付款。通常情况下,这些文件是运往买方或第三方的运输证明和/或检验证明。

 

        一份信用证的确切性质将由交易各相关方约定的信用证条款(例如,国际商业条款)来界定。

2.     法律框架

­        信用证的一般条款通常遵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600”) 、《1998年国际备用证惯例》 (International Stand By Practice 1998 ISP98”) 的规定;或遵从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 或者经其他国际­公认组织背书的国际规则。

 

        除某些特殊情况外,受此类规则约束的信用证通常会有时效限制,过了到期日,银行将不再有义务履行其信用证上的承诺。

3.     谨提醒

        务必谨慎起草信用证,银行可能试图在特定情况下规避责任,例如当买方被认为可能破产的情况下。一旦证明文件被伪造或篡改,也存在(被视为)欺诈的风险。确保协议条款的清晰明确,可有效降低上述风险。条款中建议明确只有在货物检查无误后才同意付款。

三、  泰国的担保人制度(从属担保)

        担保(suretyship)是指一个人(担保人)在另一个人(债务人)未能履约时承担责任的担保合同。一旦债务人没有按要求履约,担保人承担付款义务。在泰国,上述担保合同受《泰国民商法典》(Thai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CCC”)第680-701条的约束。

 

        当担心主要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时,或者当公共或私人利益需要额外保护以防止潜在的违约情形时,通常需要这类担保。例如,在借贷业务中,潜在的贷款方可能被认为信用不足。此时出借人通常会要求第三方提供担保,以确保贷款方按时支付债务。担保人以其信用额担保贷款方,并在贷款方违约时承担责任。

1.     所涉各方

        参与这项交易的各方重新­分别为:

 

Ø  债权人(出借人);

Ø  债务人(贷款人);以及

Ø  保证人(担保人),担保债务人履行义务。

 

        一旦贷款人违约,债权人在要求担保人付款之前,不得对债务人采取法律行动。而且,债权人必须在要求担保人付款之前满足某些法律要求,例如,要求债务人付款,并在债务人不付款时向担保人发出违约通知。

2.     法律框架

        根据《泰国民商法典》2015年的修正案,个人担保人不能作为共同债务人(co-debtor)或取代原借款人的位置(CCC681/1条),对一项债务承担责任。然而,公司担保人不受该规定的限制(CCC681/2条第2款)。

 

        债权人必须在债务人违约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人,以便对上述60天期限过后发生的利息、损害赔偿和其他费用进行索赔。如果不这样做,债权人将无法要求支付主要索赔以外的任何费用,即上述60天期限之后发生的利息、损害赔偿或其他费用(第686条)。

 

        经由担保人担保的合同,对该担保人的索赔可以在索赔事由首次发生后的10年内提出,而无论担保人的身份是否已经过期(最高法院第2208/2558号判决[2015])。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4条,担保人有权提出债务人可能提出的对债权人的所有反对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5/1条,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任何与此要求相抵触的协议/条款都是无效的。

 

        如果由于债务人未能付款或履约,导致担保人被要求付款或履约的,法律赋予担保人代位权(CCC693条)。从而允许担保人利用债权人的合同地位,索赔担保人已向债权人支付的费用。即使在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没有明确的协议,担保人也有本项权利。

四、  独立银行担保 (Independent Bank Guarantees)

        独立的银行担保是一种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商业活动而创造的担保制度。它是一个存在于义务人和其银行之间的有约束效力的协议。银行同意向指定的受益人付款,而受益人无需证明义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其合同义务,甚至无需证明相关债权的存在。因此,该担保被描述为一种 “抽象的”担保。

 

        典型的独立银行担保是首期付款担保、履约担保(performance guarantees)、质保(warranty guarantees)等。

 

        例如,在施工项目中,项目业主/开发商通常会向施工公司支付首付款,以换取施工公司的银行担保,该银行保函产生了独立于施工公司和业主/开发商之间合同的责任。根据国际规则,[a]在担保中为确定基础关系而提及担保并不改变担保的独立性质(国际商会发布的《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或“URDG 758”)第5条)。业主/开发商可以在任何时候直接要求银行付款,而不需要证明他们对施工承包商的索赔是合理的。

 

        类似的协议可应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履约担保)或为合同完成后承包商的质保义务(质保)。

 

        担保的独立性质确保了担保人在担保约定下的付款不受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关系以外的任何关系的反诉或抗辩的影响。

1.     法律框架

        在国际背景内,独立的银行担保应根据国际公认规则来起草(如ICCUNCITRAL认可的规则)。

2.     不返还担保文件;法律意义;有效期

        担保文件既不是­商业票据,也不是可转让­票据,所以保留文件­本身没有法律意义。一旦担保过期(假设过期日期在当地法律和实践中有效),拥有实物文件并不赋予受益人以任何权利。例如,­《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第24条明示该规则­,内容如下

 

如果担保书因付款、期满、取消或其他原因而终止,保留­担保书或其任何修订版本并不赋予受益人在­该担保书­下的任何权利­。”

 

        在实践中,考虑到某些司法管辖区的不确定性,银行要求归还原始单据;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使这种担保被定性为­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或可转让­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或使到期日失效(依据如泰国法律),从而可能使受益人在到期日后仍享有权利。

 

        在归还银行保函原件时,受益人签署一份《放弃声明》,免除银行在保函下的任何进一步责任。

3.     其他实践中的困难

        国际标准(ICCUNCITRAL)下的银行担保是独立和灵活的,而《泰国民商法典》下的担保人担保 (上文第三项)则受到一系列严格的规则约束。

 

        与独立银行担保的主要区别在于,担保人担保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的附属品。这意味着银行担保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取决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原始义务的有效性。

 

        泰国法律没有关于“独立的银行担保”或其他付款担保的规定,这就是为什么到目前为止,泰国法院普遍将在泰国出具的任何银行担保解释为《泰国民商法典》下的担保人担保(Suretyship)。

 

        独立银行担保的主要优势之一是可能在首次发出书面请求时收到银行付款,这就构成了对债权人的高标准保护。而这在泰国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在银行担保中,不能放弃主张债权人可能对债务人提出的任何反对意见。

 

        有人可能会说,根据 “合同自由”的原则,各方可以就“独立的银行担保”达成协议,并由国际商会的规则或外国司法管辖区管辖。但这是一个冒险的行为,因为泰国法院只允许在不违背泰国的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适用另一个国家的法律(或国际规则)(《泰国冲突法》第5节)。因此,不能肯定一个泰国法院是否会采用国际银行担保的规则。

 

        另一方面,信赖银行会严格执行上述担保规则也是有风险的。特别是,为避免有损国际声誉,有些从事国际业务的泰国银行可能会在首次收到书面支付请求时付款。让事情变得更加复杂的是,可能会出现 偷梁换柱 的情况。特别是在有些没有国际业务的小型泰国银行,只要客户在银行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银行可能就会付款,而如果他们发现将无法追索或债务人是银行的重要客户,就会拒绝付款并提出异议。

 

        因此,在泰国使用银行担保已变得相当复杂和不安全。由于以上强调的风险,建议泰国的公司只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泰国知名银行或在日常业务中采用国际标准的国际银行合作,以维护其信誉。

五、  国际汇票和本票 International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

        汇票和本票在今天的商业和金融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提供了一种付款或提供信贷的方式,同时也可以用作债权的担保手段­。使用票据和本票往往有利于­应收账款的执行。

1.《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联合国­1988年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简称《公约》)试图协调各种相互竞争的汇票和本票使用制度。该公约自1988129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在所有缔约方明示同意和使用特定形式的可转让票据,并表明该票据受《公约》管辖时适用。

 

        《公约》适用于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允许以货币记账单位(商定的交易媒介货币)表示应付金额。它还允许规定支付利息,无论是确定的还是可变的利率,或分期付款。

a)    公约》的具体特点

        受《公约》管辖的票据具有某些特点,可能与受当地法律管辖的票据有很大的不同。比如:

 

Ø  约定汇票或本票的任何协议形式,遵循合同签署地的法律决定。

 

Ø  ­汇票持有者或本票出票人的义务由支付地法律决定。

 

Ø  其他责任方在汇票或本票上的签名效力,由签名所在国的法律决定­

 

Ø  拒付证明(protest)的形式和时限由必须起草该证明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Ø  ­各缔约国应承诺修改其法律,使由票据或本票所产生的义务的有效性不从属于印花税的支付。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通常在来自不同管辖区的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过程中使用。这种情形下,在票据或本票的管辖法律条款中务必说明它受到《公约》的管辖­

b)    允许延迟支付的情况

        根据《公约》第56条第1款,可以允许延迟付款,内容如下:

 

凡由于持有人不能控制的情况导致延迟出示汇票以求付款,而非归咎于持有人的过失﹑行为失当或疏忽者,须予宽宥。在延迟出示汇票的因由停止产生作用时,须尽合理努力出示该汇票。”

 

        如果出票人、背书人或担保人明确放弃了付款提示,则可以不做付款提示。

c)    《公约》规定的额外责任

        汇票或本票的失效受《公约》第28(3)条管辖,该条规定:

 

于提示付款期限届满后取得票据的持票人,须受制约于其前手(转让人)应受到的对票据的追索或对票据责任提出抗辩的限制。

 

        因此,希望购买现有票据或本票,或受让票据的人应充分理解相关条款并谨慎行事。因此,应谨慎购买或转让现有的票据或本票,并只有在充分研读相关条款后再进行购买或转让。

六、  泰国法律中的“汇票”

 

          根据《泰国民商法典》,票据一般包括:

 

Ø  汇票(908 – 981节)Bills of exchange

Ø  本票(982-986Promissory notes);

Ø  支票(987-1000Cheques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如果未表明代表他人行事,则执行票据的人要承担个人责任。法律不允许有宽宥期(第903条)。

 

          持票人通常被认为是收款人(payee)。在应付给持票人(bearer)的票据中,持票人或背书人(endorsee)是收款人。伪造的或未经­授权的签名在法律上对被伪造签名的人没有约束力,除非有理由将其排除于对上述伪造的辩护之外。请注意,在某些情况下,未经授权的签名可以被批准­CCC1008条)。

1.     汇票

        在汇票交易中,一个被称为“出票人”(drawer)的人命令另一个被称为 “受票人”(drawee)的人向一个被称为 “收款人” payee)的第三人付款或遵其命令进行付款。

 

        根据泰国法律,票据必须包含一个无条件支付一笔金额的命令,以及一个到期日(maturity date)(《泰国民商法典》第909条)。汇票上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票据的到期日可以是(1)固定的,(2)在票据规定的日期之后的固定期限结束之时,(3)见票或收到命令时,以及(4)在见票之后的固定期限结束时(第913条)。如果没有指定到期日,票据将在收到要求时支付(第910条)。  可根据应付金额计算利息(第911条),票据金额可以从出票人账户或任何第三方的账户中提取(第912条)。

 

        根据《泰国民商法典》第914条,任何出票人或背书人将明示出示汇票即得支付。出票人或背书人还将明示,如果票据因未被承兑或未被付款而无法兑现,他们将向当前持票人支付所列金额。在票据被多次背书的情况下,出票人或背书人支付给其后手的被背书人,而被背书人将不得不支付给持票人或后来的被背书人。这种支付链是以触发不付款或不承兑程序为必要条件的。不完整的背书或有条件的背书无效(《泰国民商法典》第922条)。

 

        除出票人可以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外,汇票持有人可以在汇票到期前在出票人的住所将票据提交给出票人承兑。第三方,甚至是票据本身的任意一方,可以担保票据的全部或部分支付。这种担保被称为 Aval”(《泰国民商法典》第938条)。

 

        汇票持有人必须在汇票到期前出示汇票进行支付(第941条)。泰国法律允许第三方介入并代表出票人付款或承兑(第950条)。

2.     本票

        在本票中,一个人,即“出票人”(maker),承诺向另一个人,“收款人”(payee),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泰国民商法典》第982条)。泰国法律规定,本票必须包含某些条款;例如:无条件承诺支付一定的金额以及一个到期日(第983条)。

 

        本票主要受汇票法律规定(第985条)的管辖。

3.     支票

        支票是一种书面文件,其中被称为“出票人”(drawer)的人命令银行等金融机构见票即付或按照被称为“收款人”(payee)的人的命令向后者支付特定金额。

 

        支票必须包含具体信息­,例如:银行名称或商号以及地址,收款人的名称或商号,以及收款人的地址或表明该支票应支付给持票人(bearer)的声明(第988条)。

 

        同样,支票交易的大多数方面都受汇票法(第989条)的管辖。

 

        支票如果是在签发城市支付的,必须在签发后一个月内提示支付,若在其他城市支付则必须在三个月内提示支付。如果没有在这段时间内提示支付,对背书人的追索权就会减少(第990条)。­如果支票在自签发之日起的6个月之后才被提示支付­,则银行没有付款义务(第991条)。

 

        除了对出票人施加民事责任外,根据《使用支票产生的犯罪法》(1991年)(Offence Arising from the Use of Cheque Act B.E. 2534 或“OCA”),开具空头支票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进行起诉。这种刑事案件是允许调解的(《支票法》第5条)[1] ,意味着如果出票人向收款人支付了正确的金额,该案件将被终止(《支票法》第7条)[2]

4.     诉讼时效期间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以下评论适用于泰国法律规定的票据时效期:

 

Ø  对汇票的承兑人(accep­tor)或本票的出票人(maker),在汇票到期日起三年内不得提起诉讼­;自到期日超过三年后,不得对他们采取任何行动(第1001条)[3]

 

Ø  持票人对背书人和出票人提起诉讼的时间不得超过在适当时间内提示支付之日起一年,或在有“无需提示支付”规定的情况下,超过到期之日再提起诉讼。(第1002条)[4]

 

Ø  背书人在被背书人获得票据之日起六个月后,或从被起诉之日起,不得对对方或出票人提起诉讼(第1003条)[5]   

七、  总结

        本文介绍了几种有效确保履行和承担合同义务的法律工具。每种工具都有其固有的优势和劣势,在决定使用哪种手段时务必谨慎。尤其考虑到泰国的担保人制度使得这些法律工具难以偏离本土法律并适用国际标准,独立的银行担保在泰国法律土壤下基本是不可能实现的。

 

 

 


附件:信用证、担保、独立银行担保,以及前­ 改的票据/国际期票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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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伦兹和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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