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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简介
外国人在泰国经商,必须拥有由泰国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外商经营企业法》(1999)(简称《外商法》)的规定颁发的“外商营业执照” (“Foreign Business License”)。
II. 《外商法》中的特别定义
本法所管辖的“外国人”(Foreigner)是指(《外商法》第4条):
(1) 不具备泰国国籍的自然人;
(2) 未在泰国注册的法人;
(3) 在泰国注册的法人,同时具有以下特点:
(a) 该泰国法人的一半或以上股份由上述(1)或(2)项下的人持有,或由一个法人持有,该法人由 (1)或(2)项下的人投资总额占该法人资本总额的一半或 以 上;
(b) 有限合伙企业或注册的普通合伙企业,有上述(1)项规定的人作为管理合伙人,或经理。
(4) 在泰国注册的法人,其一半或更多的股份由(1),(2)或(3)项下的主体持有,其价值占该泰国注册法人的总资本的一半或以上。
就上述定义者所持股份,除非部级法规另有规定,否则由股份证书(share certificate)所代表的有限公司的股份应被视为外国人的股份。
据上述《外商法》第4条中对于“外国人”的定义,该法将外国法人划分为两个不同类别:
(1) 未在泰国注册的法人
(2) 在泰国注册的法人,特点有:
➢ 有限公司或公共有限公司 ,其50%以上的股份由外国人拥有;
➢ 有限合伙企业或注册的普通合伙企业,其50%以上的资本由外国人投资;或
➢ 有限合伙企业或注册的普通合伙企业,由外国人担任管理合伙人或经理。
上述《外商法》第4条,亦囊括在泰国注册的三类法人的“资本”(Capital)的定义:
“资本”是指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公共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或一家合伙或法人中的合伙人或成员对该合伙或法人所投资的资金。
III. (有关外商经营范围的)相关条款
(有关外商经营范围的)相关条款,以附件列表的形式附在了《外商法》之后,介绍如下:
1. 附件1 — 禁止外国人从事的业务
由于特殊原因,禁止外国人经营附件1中规定的业务(《外商法》第8(1)条)。
比如:
➢ 报纸出版物、电台广播 ,或电视台的业务
➢ 土地的买卖
➢ 泰国古董或国家历史文物的交易和拍卖
附件1中规定的业务仅允许泰国公司经营。(外国人)不可能获得外商经营许可证。
2. 附件2 — 特定情况下许可外国人经营的业务
附件2包含与国家安全或安保有关的业务,或影响艺术、文化、传统、民间手工艺、自然资源或环境的业务(《外商》第8(2)条)。该附件中的业务被分为3 类:
(1)第一类:与国家安全或安保有关的业务
比如:
➢ 生产、销售、维修枪支、火药和炸药
➢ 生产、销售、维修船舶、飞机,或军用车辆
➢ 国内水陆空运输,包括国内航空业务,等等。
(2)第2类:影响艺术和文化、传统和民间手工艺的业务
比如:
➢ 买卖古董或手工艺品
➢ 生产泰国乐器
➢ 生产金器、银器、乌银器、青铜器或漆器
(3)第三类:影响自然资源或环境的业务
比如:
➢ 用甘蔗制造糖
➢ 采矿,包括石料爆破或压碎
➢ 加工木材,用于制造家具和器皿。
在下列情况下,允许外国法人经营上述业务:
(1)该外国法人的40%以上的资本由泰国人(自然人或法人)持有;
(2)对于泰国人持有的资本少于40%的外国法人,经部长(经内阁批准后)授予许可后,可以经营上述业务。但是,外国股东和泰国股东的比例不得超过75%比25%,泰国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总人数的2/5。
3. 附件3 — 泰国尚不具备竞争力的业务
考虑到泰国国民在特定行业尚未准备好与外国人竞争,禁止外国人经营附件3中规定的业务(《外商法》第8(3)条)。
比如:
➢ 胶合板、单板、刨花板或硬板的生产
➢ 石灰的生产
➢ 工程服务业务
➢ 建筑服务业务
➢ 法律和会计服务业务
➢ 旅游机构
➢ 售卖食品或饮料
➢ 所有其他服务行业,但是部长条例明文规定除外(附件3(21))。
根据部长条例(2013)及其第2-4号修正案的规定,外国人不需要获得外商营业执照的服务业务被分为12类,如下:
(1)第一类:证券业务以及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业务
比如:
➢ 证券交易
➢ 充当投资或财务顾问
➢ 共同基金或私人基金管理
➢ 为证券业务发放贷款
➢ 担任私人基金托管人
(2)第2类:根据衍生品法开展的衍生品业务
比如:
➢ 充当衍生品交易商、顾问或基金管理人
(3)第三类:根据资本市场交易信托法担任受托人
(4)第四类:金融机构业务
比如:
➢ 商业银行业务
➢ 银行代表办公室服务业务
➢ 金融机构代理
➢ 购买或转让贷款债务
➢ 融资服务
➢ 债务催收
➢ 租购和租赁
(5)第5类:寿险业务
(仍需得到《人寿保险法》的许可)
(6)第6类:非寿险业务
(仍需得到《非人寿保险法》的许可)
(7)第七类:资产管理业务
比如:
➢ 购买或接受金融机构转让的不良资产
➢ 不良资产的管理服务
➢ 为债务人、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提供者提供债务重组方面的咨询服务
(8)第8类:国际贸易服务的外国法人代表机构(Representative Office)
(9)第9类:国际贸易服务的外国法人区域办事处(Regional Office)
(10)第10类:根据预算程序法,政府机构为服务关系中一方的服务业务
(11)第11类:根据预算程序法,国有企业为服务关系中一方的服务业务
(12)第12类:向关联公司提供以下服务业务:
➢ 向泰国的关联机构提供贷款;
➢ 出租包括公共设施在内的办公场所;以及
➢ 提供有关于下列各项的咨询服务:
关联公司必须符合上述部长条例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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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部长条例和修正案,上述服务业务不需要申请外商营业执照,但仍需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或官方通知中所规定的条件。
按照目前的法律要求,外国人在获得外商委员会的批准和商业发展厅(Trial of Business Development )总干事授予的许可后,可以经营附件3中规定的业务。
也就是说,外国人如果想在泰国开展上述附件2 – 3中所规定的业务 ,需要在内阁的批准下向部长申请许可,或者在外商委员会的批准下向商业发展厅总干事申请许可,申请流程视具体情况而定。
IV. 如何获得外商营业执照
在泰国开展业务的外国人可以分为以下4类:
➢ 第1类:外国人持有政府颁发的临时许可证,并在泰国开展业务
➢ 第2组:外国人根据泰国加入的条约或泰国有义务遵守的条约(如《泰国-美国友好商业条约》 ),在泰国开展业务
➢ 第3组:外国人根据《投资促进法》(1988)获得优惠政策,或根据有关泰国工业区管理局的法律或其他法律,获得经营出口工业或出口贸易的书面许可,从 而 在泰国开展业务
➢ 第4组:外国人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在泰国开展业务。
如果上述第1-3组中的外国人希望经营附件2或附件3所规定的业务,该外国人应根据部长条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向商业发展厅的总干事申请外商营业证书 (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
如果上述第4组的外国人希望经营附件2或附件3规定的业务,该外国人必须按照部级条例中的规则和程序申请外商商业执照。
V. 获得外国商业执照的要求
1. 最低资本
《外商法》第14节规定:
“初始经营时,最低资本不得低于部级条例的预先规定,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低于200万泰铢。
如果某一业务根据本法附件的规定要求获得许可证,则部级条例中规定的每项业务的最低资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低于300万泰铢。
根据本条规定发布的部级条例,也可以规定所要求的最低资本带入或汇入泰国的时间。
本节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外国人用已经在泰国经营其他业务所获取的资金或财产进行投资,或将其作为其他企业或法人的股份或投资。”
就《外商法》第14条而言,最低资本可以通过将外国人的业务分为两类来计算:
➢ 业务未被列入《外商法》附件的企业的最低资本应符合部级条例的要求,并且不得低于200万泰铢;
➢ 业务已被列入《外商法》附件的企业的最低资本应符合部级条例的要求,并且不得低于300万泰铢。
这些条款中的“最低资本”(Minimum Capital)是指外国人带入并用于启动在泰国的业务的外汇(《外商法》第4条)。
依据《外商法》第14条所发布的相关部级条例中,规定了需要带入泰国的最低资本,即:
(1) 对于未列入《外商法》附件中的业务:需要带入泰国的最低资本为200万泰铢。
(2) 《外商法》附件中所列业务:需要带入泰国的最低资本为单项业务三年内平均年支出的25%,但不低于300万泰铢(约合人民币60万元)。
例如,该公司预估3年支出为3亿泰铢;该公司的预估年均支出为1亿泰铢。那么,该公司需要带入泰国的最低资本是1亿泰铢的25%,即2500万泰铢(约合 人民 币500万元)。
但是,如果业务经营期限少于3年,则应根据该业务的实际经营期限计算年均数额,但其需要带入泰国的最低资本不得少于300万泰铢。
(3) 预估支出(estimated expenditure)是指外国人在泰国开展业务所需花费的金额。预估支出清单须与外商营业执照的申请书一起提交给泰国商业发展厅。
(4) 所需的最低资本必须在3年内从国外带入泰国。这个期限从开始营业的第一天起算,或者从获得外商经营许可的第一天起算。带入资本的单项操作步骤如下:
➢ 最低资本的25%应在头3个月进入泰国。
➢ 最低资本的第二个25%应在头12个月内被带入泰国。
➢ 接下来的每年至少有25%的最低资本进入泰国(第二年和第三年各25%)。
(5) 如果经营期限少于3年,最低资本必须在开始营业之日或从获得外商经营许可之日起的6个月内带入泰国。
最低资本的带入证明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期限起15天内递交至商业发展厅。具体通过递交一份“Thor Thor 3”的表格来实现,该表格由收到资金的银行出具 。
2. 转让“技术诀窍”(Khow-How)
外商营业执照的申请书中必须说明外国公司以何种方式向泰国工人转让 “技术”。
3. 泰国的优势
申请人必须详细说明泰国将从外国公司在泰国的的经商中获得怎样的好处(即改善泰国经济;改善环境)。
4. 雇用外国工作人员
每个非泰国国籍的雇员都需要有工作许可证(work permit)才能在泰国合法工作。一般来说,泰国和外国雇员人数的比例必须是4:1。
5. 对其他泰国公司没有影响
对任何与外国公司在同一领域竞争的泰国公司,不应产生影响。
VI. 设立代表机构(Representative Office)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泰国设立一个代表处,以探索市场和商业机会。但是,t泰国不允许利用代表处进行任何创收活动。
以前,外国法人必须申请外商营业执照才能设立代表处。该规定已自2017年6月9日起不再有效,从而大大降低了代表机构的申办程序的复杂性并且大大缩短了 设立时间。目前主要是向商务部发出通知即可。
一个代表处只被允许从事5项业务活动,如下:
(1) 为海外总部在泰国寻找货源,或服务资源。
(2) 检查和控制海外总部在泰国购买或雇佣在泰国制造的货物的质量和数量。
(3) 就海外总部出售给代理商或消费者的商品提供建议。
(4) 提供有关总部的新商品或服务的信息。
(5) 向总部报告泰国的业务趋势。
然而,很明显的是,相当一部分的外国人申办了泰国代表处,并在代表处的活动范围之外经营他们的业务。比如:
- 代表海外总部或其附属公司采购、订购或支付货物,或有关采购的任何活动。
- 出口由海外总部或其附属公司购买的货物。
- 提供安装和维护方面的售后服务。
- 代表海外总部接收采购订单或服务。
- 代表海外总部协调采购和销售等工作。
外商委员会(Foreign Business Committee)已经成立了一个调查小组,以检查外国企业的运作是否符合商业发展厅授予的许可。
一旦发现外国人经营了超出许可范围以外的业务,商业发展厅的总干事可以暂停该企业,并对违规者征收罚金或进行处罚(最高3年的监禁和最高100万泰铢的罚 金)(约合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