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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对泰国房地产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介绍。
内政部下属的土地局是每一起房地产交易的主管行政部门。泰国各省均设有土地局。下列交易应在距离土地所在地最近的(土地局)办公厅进行。
一、交易范围
土地局是下列交易的唯一主管部门:
- 土地所有权的登记
- 公寓所有权的登记
- 下列法律行为的登记:
- 土地和建筑物的销售和购买
- 土地和建筑物的转让
- 继承
- 抵押借款
- 出租
- 土地调查
二、外国人的权利
- 概述
根据已批准的条约和《土地法》B.E. 2497(1954年),外国人(包括由外国股东持有49%以上股份的公司或拥有外国大股东的公司)在申请并获得内政部的部长的特别批准后,可以获得土地(《土地法》第86条)。被允许获得的土地面积取决于使用目的,如下:
(*1莱等于1,600 平方米)
1. 住宅(每个家庭) | 1,600平方米 |
2. 商业用途 | 1,600平方米 |
3. 工业用途 | 16,000平方米 |
4. 农业用途(每户) | 16,000平方米 |
5. 宗教用途 | 1,600平方米 |
6. 公共慈善机构 | 8,000平方米 |
7. 墓地(每个家庭) | 800平方米 |
然而,被批准获得的土地仅限于特定用途。如果外国人希望改变土地使用目的,该外国人应对该土地进行重新登记。依据土地使用目的之变化,可获得的土地份额可能不得不随之减少;地主必须在一年内处置超出份额的土地 。在其他的一些情况下(例如,非法收购、改变国籍、继承),也必须在1年内对土地进行处置 。
- 优惠政策
外国人在泰国投资时可以为居住目的而获得土地(尽管仍须特别批准):
- 购买由泰国政府、泰国银行或泰国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或由财政部提供利息和本金担保的债券
- 投资于不动产的共同基金
- 投资于由投资促进委员会促进的公司的股票
- 投资于由投资促进委员会促进的业务。
然而,投资资本必须至少为40,000,000泰铢(约合人民币800万元)并连续保持5年。居住区域必须位于曼谷、芭堤雅,或由《城市和乡村规划法》划定用于居住区的市区或其他区域。
三、费用
- 政府费用
下列交易的登记费,须按不动产的土地局估值(“土地局估值”或AV)的2%缴纳:
- 销售
- 贸易
- 赠与
- 债务/股份支付的转让,法院命令
- 继承
下列交易的登记费,则按照土地局估值的1%缴纳:
- 出租
- 租赁权益的继承
- 供役地权(Servitudes)
- 用益权(Usufruct)
- 地上权(Superficies)
- 居住权
- 其他的产权负担
- 抵押借款(Mortgage)
- 预扣税
a) 自然人
计算自然人应缴纳的预扣税,可以分为不同的三步:
第一步:用以下公式计算每年从出售财产中获得的应纳税净收入:
(土地局估值 – 一次性扣除)/拥有年限
“一次性扣除”(lump-sum deduction) 的数额取决于所有权的年限,如下:
然而,在继承或赠与的情况下,转让人可以统一按50%的进行扣除。
第二步:确定每年应扣缴的税率,如下表所示:
第三步:通过将每年应扣缴的税款乘以所有权的年数,来计算整个所有权期间应扣缴的税款。
举例:
一块土地的转让人(既不是通过继承也不是通过赠与获得的)持有该土地5年,并同意以280万泰铢的价格出售该土地。土地局对该土地的鉴定价值为2,500,000泰铢。
计算:
- 每年的应评税收入为:
(2,500,000-1,625,000)/5 = 175,000
(2,500,000×65%)
- 每年的所得税为8,750泰铢
(175,000×5%)
- 应扣留的税款总额为43,750泰铢(8,750×5)。
预扣税将按照土地局估值的1%或实际销售价格的1%计取,以较高者为准。
注:转让土地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如有),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c) 预扣税的豁免
以下类别的登记不在预扣税范围内:
- 租赁,租赁协议中有关增加租赁价值的修订
- 租赁权益方面的继承权的转移
- 供役地权(Servitudes)
- 用益权(Usufruct)
- 地上权(Superficies)
- 居住权
- 其他的产权负担
- 抵押借款(Mortgage)
- 印花税
任何有关不动产的登记都要缴纳印花税,金额为土地局估值的0.5%或实际销售价格的0.5%,以较高者为准。
然而,如果转让人需要缴纳任何特种营业税,那么印花税将不适用。
请注意,抵押借款的登记也无需缴纳印花税。
- 特种营业税(Specific Business Tax)
对于包括贸易、赠与、租购或分销在内的土地销售,特种营业税(SBT)的征收率为土地局估值的3.3%或实际售价的3.3%,以较高者为准。
下列情况下,应缴纳特种营业税:
- 由相关的土地安排法授权的人出售的不动产
- 由注册公寓的经营者出售的单位
- 出售已建成待售的建筑物,包括出售该建筑物所在的土地
- 出售不属于第1、2或3项的土地(只有在以建设公共设施为目的而部分出售的情况下才可以)。
- 根据《税法典》第77/1条,出售卖方用于商业运营的不动产。
- 第1、2、3、4或5项中未提及的不动产,在获得后5年内转售。
下列情况下销售不动产,将不缴纳特种营业税:
- 获得不动产超过5年后出售不动产。
- 依据征收法,出售或征收不动产。
- 出售依据继承权获得的不动产。
- 出售作为卖方住所的不动产,卖方的名字已经在该住所的房屋登记册上登记了至少1年。如果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不是同时购买的,则卖方必须拥有该土地或建筑物至少5年。
- 将所有权或占有权转让给法定子女,不包括被收养的子女。
- 通过继承事由向法定继承人转让所有权或拥有权。
- 向政府当局转让所有权或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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