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和泰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 在泰外籍人士的税收 及 国际商务中心 (IBC) 的相关益处-Taxation of Expatriates in Thailand considering the German-Thai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and benefits of 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entre

 

20223

 

 

 

目录

                                                            
                                                                

 

 

 

        长年以来,洛伦兹和合伙人Lorenz & Partners)高度重视通过新闻简讯和手册的方式进行资讯更新,然而我们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或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新闻稿所含任何信息均不能取代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所提供的个人咨询服务。因此,对于因使用或不使用本文中任何信息(包括可能存在的任何种类的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信息)而造成的损害,若非故意或严重过失所致,请恕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概述

 

        在泰国设立或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通常会从外国派遣员工到泰国工作(至少在一定时期内)。当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时,雇主必须从雇员的工资中预扣个人所得税,并将预扣金额交纳给税务局(或简称RD)。这也适用于雇员可能收到的其他福利,如交通津贴、奖金或住房津贴。

 

        为了确定个人的收入是否需要在泰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需遵循泰国《税法典》的两条规则:(收入)来源地规则the source
rule
)和(纳税人)居住地规则the residence rule):

 

        一位雇员,如果为某国居民并被借调至泰国后,在泰国工作一段时间或继续获得其居民国的收入,这种情况需要参考该居民国和泰国之间可能存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另外,本手册还将着重关注在泰国的国际商务中心(“IBC”)工作的外籍人士的税收优惠权益。

 

二、      《税法典》对外派员工纳税义务的规定

 

2.1    来源地规则(《税法典》第411)条)

        《税法典》第41(1)条规定了来源地规则,并规定来自下列来源地的应税收入应在泰国纳税:从在泰国职位或办公室、或在泰国开展的业务、或在泰国的雇主、或位于泰国的财产上获得的应税收入。

 

        因此,无论这种收入是在泰国境内还是境外支付,也无论这种收入是否被带入泰国,都无关紧要。

Ø  在泰国的职位或在泰国的办公室

        决定非居民的就业收入是否应在泰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标准是“执行工作的地点”。

例:

        一家泰国公司雇用了一名德国雇员为泰国产品开发德国市场。该雇员将在德国完成工作。因此,该名雇员“执行工作的地点”为德国。因此他在泰国没有职位或办公室(《税法典》411))。然而,由于他受雇于一家泰国公司,根据泰国本国税法,由于他从泰国雇主处领取工资,他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见下文关于《德国和泰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豁免规定)。

 

Ø  在泰国开展的业务

        开展业务意味着从独立工作中获得收入,这种工作不依附于雇佣关系,而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进行的。

 

Ø  雇主在泰国的业务

        关于“雇主在泰国的业务”,目前还不完全清楚“在泰国”这一措辞指的是“业务”还是“雇主”,或者同时指 “业务和雇主”。

 

        税务局认为该措辞指的是“雇主”。即雇主必须在泰国居住或注册,但可以将雇员派往国外工作。

例:

o  
一家根据泰国法律成立的公司雇佣了A先生,并派遣他到文莱(与泰国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的分公司工作四年。在这种情况下,泰国是A先生工资的来源国。

o  
一家泰国公司派遣其雇员到国外工作,并将其工资或薪金支付到该雇员在泰国的银行账户。这应被视为该雇员来自泰国雇主的业务的收入。因此该雇员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典》411)。

 

Ø  位于泰国的一处不动产

        例如,一位外国人持有一家泰国公司的不动产或股份,并出售这些不动产。

2.2   居住地规则(《税法典》第41(2) (3)节)

 

        《税法典》第412)条规定了居住地规则。泰国居民如果从泰国境外的职位或办公室、泰国境外的业务或境外的财产中获得应税收入,如果这些收入在同一纳税年度(日历年)被带入泰国,则该泰国居民应在泰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税法典》第41(3)条规定,在任何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泰国居住累计达180天的人应被视为泰国(纳税)居民。

 

2.3   《税法典》第401)条和第402)条规定的应纳税收入

 

        《税法典》第401)条规定的收入包括(个人)因雇用服务而获得的收入,无论是以工资、薪金、每日津贴、奖金、赏金、酬金、养老金、房屋租金津贴、雇主提供的免租金住所的货币价值、雇主为解决雇员的任何债务而支付的款项,还是因雇用服务而获得的任何金钱、财产或利益。因此,《税法典》第401)条规定的收入指的是就业收入。

 

        《税法典》第402)条规定的收入包括(个人)凭借雇佣的职位、办公室、或提供的服务而获得的收入,无论是以费用、中介费、折扣、补贴、会议费、酬金、奖金、房屋租金津贴、收入支付人提供的免租金住所的货币价值、收入支付人为清偿有收入的人的任何债务而支付的款项,还是凭借职位、办公室或提供的服务而获得的任何金钱、财产或利益,无论这种职位或服务是永久性还是临时性的。

 

        由于以上两段中描述的收入非常相似,在区分《税法典》第401)条和第402)条规定的收入时,需要主要考虑以下标准:

 

        下列情况中,收入要遵循第401)条的规定:

Ø 只有自然人可以接受这种付款。

Ø   雇用服务并不考虑工作的完成情况。[1] 即使雇员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工作,他仍然可以获得服务的报酬。雇员提供雇用服务的依据来自其雇主。

Ø   对雇员在雇佣期间的不法行为后果,雇主与该雇员共同承担责任[2]

 

2.4   预提税的义务和要求

 

        任何根据《税法典》第401)条(工资和任何福利)向雇员支付收入的人都有责任按下文第2.5节所述的累进税率(progressive
rates
)预提税款,并向该雇员发放预提税证明。

        此外,这项义务还延伸到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公司类雇主。当外国公司向在泰国从事就业服务的人员支付报酬时,该外国公司也有责任预提税款。

 

2.5   个人所得税率

 

        2022年起,适用以下个人所得税率:

 



[1] 税务局于19991218日作出的第KhorKor.0802/26915号裁决。

[2] 泰国《民商法典》第425条。

 

一、      泰国雇员福利的税务问题

 

        以下收入可免于计算个人所得税[1]

 

3.1   每日津贴Per diem或交通费

        产生此类开销时,雇员务必秉持诚实的操守。此类开销必须是完全用于履行雇员职责的必要费用。此外,税务局还发布了内部指南[2] 以阐释每日津贴的特点,该津贴是这些雇员履行职责时必要的和专项的开销。如果外国雇员收到的每日津贴不高于政府(根据有关每日津贴的皇家法令)向政府官员支付的最高每日津贴,这种每日津贴(性质为一次性付款)应被视为该雇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要和专项的开销。没有必要提供证明付款的记录。每日津贴不需要纳税。

 

        更多详情,请参见我们的第18期通讯 “免征所得税的旅行津贴(Income Tax
Free Travel Allowance
)”,详见网站www.lorenz-partners.com

 

3.2   交通运输

        交通费和每日的旅行津贴,政府在有关交通费和每日旅行津贴的皇家法令中规定了费率。

 

3.3   医疗

        雇主为以下目的向雇员支付的医疗费用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Ø   雇员、雇员的配偶、亲属或后代在雇员的照顾下进行必要的医疗,但仅限于在泰国进行的医疗。

Ø   雇员在外国进行必要的医疗,而雇员该国偶尔会履行工作职责。

 

3.4   证券

 

        在泰国证券交易所出售证券所得不作纳税评估。但是出售无抵押债券(debentures)和/或出售债券(bonds)所得需要纳税。

         

3.5   遣散费Severance payment

 

        根据泰国《劳动法》,遣散费是雇主向无正当理由被终止劳动合同的雇员支付的一种补偿义务。遣散费的数额取决于雇员为雇主工作的时长。

 

        126号部长条例Ministerial
Regulation No. 126
251)条规定,支付给雇员的遣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这只适用于赔偿金额不超过雇员最后三百天工作的工资总额的部分,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30万泰铢。这意味着,当遣散费超过300,000泰铢时,雇员须为超出部分纳税。  

 

二、   183天规则《泰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14

 

4.1   绪论

 

        一般情况下,雇员的居住国(简称“居住国”)(《德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4)有权对其就业所得进行征税。(第14条第1款)但是,如果该雇员是在另一个国家就业(简称“就业国”),则就业国有权征税。

 

        《德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14条第2款规定了所谓的 183天规则”(183 days
rule
),意即:即使该雇员在就业国就业,只要连续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对于该雇员的税收权仍属于其居住国:

 

Ø 
该雇员在任何12个月内,在就业国停留不超过183天;以及

Ø  该雇员报酬不是由身为就业国居民的雇主或代表所支付;以及

Ø 
该雇员报酬不是由支付方在就业国的常设机构(PE)所承担。

 

4.2   183天规则” 的具体要求

 

4.2.1  个人作为一个缔约国的居民

 

        “缔约国居民”(resident of a Contracting State这一概念对尤其以下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Ø 
确定某一《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个人适用范围时;

Ø 
解决因在两国居住而产生的双重征税问题时;

Ø 
解决因居住国(state of residence)和来源国(state
of source
)的征税规定而产生的双重征税问题时。

 

        对此,第一步要决定该雇员是泰国居民或其他缔约国居民。

 

        只要该雇员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被视为泰国居民,且相关收入被视为来自泰国或在泰国产生,《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就不适用于该雇员,而只受泰国国内税法的管辖。

 

        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如果一个人由于住所、居住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而有责任在一个国家纳税,那么他就被认为是一个国家的居民。[3] 就泰国而言,这意味着只有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泰国停留至少180天的雇员[4] ,才被视为泰国的税务居民。

 

        只要一个自然人在德国有住所(domicile)或惯常居所(habitual
abode
,其在德国的税务居民身份就存在。一个人的住所(domicile)是指该自然人在某种情况下保持着一个住所,从而可以假设该自然人将保持和使用该住所(即使只是偶尔)。惯常居住地(habitual
abode
要求该自然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该居住地停留超过183天。

 

        谨提醒,对于希望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德国雇员,税务局可能会要求其出示 “居住证明”(Certificate
of Residence
)。该证明必须由德国当局颁发,并由泰王国驻德国大使馆认证该证明的真实性。

4.2.2  平局规则Tie-breaker rules

 

        当一个人同时是德国和泰国的居民时——例如,此人在德国有住所,但在同一个日历年中在泰国停留的时间超过180天——需要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42)条来解决可能存在的(纳税)冲突。

 

Ø  永久住所Permanent
home

        检验一个自然人居住国的第一选择是该人在哪里有其永久居所。一个永久住所指一个人拥有或占有一个家的地方,这个家被安排和保留以供较长时间的居住。在实践中,在解释永久住所时可能出现问题。

 

例:

         一名德国雇员被派往泰国的一个建筑项目工作。德国公司为该雇员提供了位于曼谷的一套公寓,租期为六个月。六个月是否被认为是永久性的?

        “永久”一词,由于既没有来自税务局的定义,也没有相关的法院终局性案例,因此有赖于另一个解释来源:国际法院的案例。国际法院决定,(例如)拥有约五或六周的度假屋并不足以构成永久住所。[5] 因此构成“永久”的时长应超过六周。[6] 如果某处的居住时间被初始限定在12个月以内,则此处应构成一个永久住所。[7] 法国最高法院在一位纳税人的一个朋友将后者的房子“在一年中的一部分时间”让给纳税人的情况下,否认该纳税人在此处存在永久住所。[8]

 

         此外,法国外交部将“永久住所”解释为纳税人有最密切的个人联系或关系的地方,而无关于财务或经济联系。[9] 德国联邦财政局(Bundesfinanzhof认为,永久住所是指一个人不仅仅是偶尔逗留或短期逗留的特殊类型的住所。[10]

 

Ø  密切经济联系

        如果纳税人在两个国家都有永久住所,决定性的标准是他在哪个国家有最密切的个人和经济关系。(《德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142)条

 

4.2.3  “薪酬” 一词的定义

 

        《泰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没有对协定第14条所述的 “报酬”(Remuneration)一词进行定义。然而,普遍认为“报酬”应涵盖因就业而获得的任何形式的利益。此外,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收入和资本的示范税收公约》(2017)的评注给出了一些有关报酬的例子,如股票期权、对公寓、其他住所或汽车的使用、健康或人寿保险以及俱乐部会员资格。

 

4.2.4  “有关财政年度内的183天”

 

        “在有关财政年度内”的措辞虽然符合1963年公约草案和1977年示范公约,但与现行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的示范公约相背。目前的范本中规定不得超过“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期间内”的时间段。有益于雇员的税收计划也许能够从当前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条款中寻找到契机。

 

        该豁免不适用于在就业国(在我们的例子中:泰国)停留超过183天的雇员。请注意这183天涵盖任何形式的停留,包括在泰国度假。经合组织在关于183天规则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以下日子应包括在这183天内:

        在活动国境内度过的一天中的部分时间、抵达日、离开日以及所有其他日子,如周六和周日、国家假日、活动前、活动中和活动后的假日、短暂的休息时间(培训、罢工、停工、供应延误)、生病的日子(除非这些日子使个人无法离开,而他本来有资格获得豁免)以及家庭中的死亡或疾病事由。但是,在活动国以外的两点之间的旅行过程中,在活动国境内过境的天数应排除在计算之外。

 

        从这些原则可以看出,在活动国以外度过的任何一整天,无论是假期、商务旅行还是任何其他原因,都不应该被考虑在内。然而,在计算183天的期限时,纳税人在某国停留的任何一天都算作在该国停留的一天。 [11]

 

4.2.5 “薪酬不是由身为另一国居民的人或其代表支付的”

 

        经合组织示范公约和联合国示范公约不同于上述标题的说法,使用“雇主”而非“人”的措辞。但是由于收入来自于雇佣,因此使用两种措辞的结果都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与 “雇主”含义相同。

 

        因此,当由泰国人(自然人或法人)支付雇员薪酬时,该雇员不适用183天的规定,除非泰国人只是代表非居民雇主代付工资。

 

4.2.6 “德国雇主的泰国常设机构不承担薪酬”

 

        仅当支付报酬方在泰常设机构不承担雇员薪酬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183天的规则。

 

        因此,需要仔细审查外国公司在泰国进行的任何活动是否会导致其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5条构成了一个常设机构。

 

4.2.7  在船舶或飞机上的雇佣

 

        根据《德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2] ,在德国公司经营的国际交通船舶或飞机上从事的工作所得报酬可在德国征税,而根据经合组织示范[13] ,这种收入可在企业的“有效管理地点”所在国征税。

 

        关于在船上工作的船员的报酬问题,税务局决定如下:

       

        A先生是一名外籍人士,他在一艘泰国船上工作。尽管该船驶经多国,但A先生应被视为在泰国工作。根据国际法原则,在“公海”区域航行的船舶一般应具有该船所悬挂国旗的国籍。”

 

4.2.8  不遵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14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14条不适用于特殊的就业收入,如董事费(第16条)、艺术家和运动员的收入(第15条)、由条约国或在该国设立的公共公司支付的收入(第14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不设立183天规则是考虑到,例如,艺术家的工作性质:通常情况下,艺术家在来源国停留或工作的时间很短。因此,183天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合适的。

 

5.     国际商务中心IBC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5.1   建立国际商务中心的一般要求

 

        国际商务中心(IBC是一家在泰国注册的公司,为其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关联企业”)提供管理、技术、财务和支持服务,或为海外客户提供国际贸易业务和服务。

 

        国际商务中心模式已经取代了原有的区域运营总部(ROH)、国际总部(IHQ)和国际贸易中心(ITC)模式。

 

        为了获得税收优惠的资格,国际商务中心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Ø  注册和全额支付的公司资本至少为1000万泰铢(约合人民币200万元)。

Ø  雇用至少10名技术员工(对于仅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国际商务中心,需要至少有5名技术员工)。

Ø  在从事国际贸易业务的情况下,该中心必须至少从事其他允许的活动之一。

Ø  在泰国的年支出至少为6,000万泰铢(约合人民币1,200万元)。

 

5.2    IBC的税收优惠

                符合上述标准的IBC将被授予以下税收优惠,期限最长为15年。

 

Ø 根据在泰国支付的年度费用金额,减免向泰国和海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所得的企业所得税(CIT):


[1] 42 《税法典》。

[2] 部门指示Paw.No.59/2538.

[3] 《德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41条。

[4] 《税法典》第413条。

[5] BFH BStB1.II 439 (1968).

[6] FG Düsseldorf, 29 RIW 383 (1983).

[7] 德国与西班牙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8] Conseil d’ Etat, req. n.
59.667-61.300, 41 Dr. Fisc.
Comm.Comm.1289 (1989).

[9]1974124日的行政会议,会议报告见197527 Droit Fiscal 116

[10] 19851023日的决定I.R.
244/82, (1985) BStB1

[11]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收入和资本的示范税收公约》2017的评注15条第5

[12] 1414 (3)

[13]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10年评注15条第9

 

               

 

 

 

Ø 从关联公司获得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Ø 对在国外设立且不在泰开展业务的公司的付款,免征预提税:

o   支付给国际商务中心的国外法人股东的股息(只要这种股息是从该中心被许可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净利润中支付的)。

o   支付给国外公司的利息(只要这种利息来源于该中心为向泰国或国外的关联公司提供贷款而向国外公司申请的贷款)。

 

Ø 免除金融管理服务收入的特别营业税。

 

5.3   国际商务中心雇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每个不具有泰国国籍的人都可以享受为国际商务中心长期工作所得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只适用于“附属个人服务”(Dependent Personal Service)类别的就业收入。法律明确规定税收优惠只适用于“外国人在国际商务公司工作中获得的收入”,因此自由职业被排除在外。

 

        为获得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待遇,外籍人士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Ø  
作为一个合格的国际商务中心长期雇员,并为国际商务公司国际贸易企业工作。

Ø   如果外国雇员同时为公司的其他业务以及国际商务中心和/或国际贸易业务工作,公司国际商务中心和/或国际贸易业务中获得的收入必须不少于公司总收入的70%

Ø   在税务局注册。

Ø   该外国雇员希望申请税收优惠财政年度在泰国居住不少于180天,但第一个财政年度和最后一个财政年度除外(该外国雇员在这两个财政年度可以泰国居住少于180/财政年度)。

Ø   根据《投资促进法》或其他法律,第一个工作日起,从劳工部雇佣部门获得作为技术/专家雇员的国际商务中心工作许可。

Ø   根据《税收法》的规定,纳税人从国际商务中心获得应税收入平均不低于20泰铢/月(约合人民币4万元)(根据在泰国月数计算)。

        如果国际商务中心的业务任何财政年度都不符合促进条件,则外国雇员不的适用该财政年度税收优惠待遇。

 

        关于雇佣的个人所得税的对照表:

 

                  

 

 

        更多信息,欢迎参阅我们的第219期通讯“国际商务中心(IBC)的投资促进优惠”。

 

  

6.     外籍雇员税收:案例研究和实际问题

 

6.1   国际外包劳工的招聘

 

        使用 “雇佣公司”或“外包劳动力”在国际商业中相当有名。当外籍人士需要在同一个地区的几个国家从事工作的情况下,出于税收方面的考量,跨国企业经常采用这种结构。

 

        本结构中,一家计划雇用非居民劳工的集团公司(“使用方”)通过一家中介公司进行招聘,该中介公司一般位于低税率国家或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该中介公司声称自己是雇主,并与雇员签订正式的雇佣合同。中介公司向雇员支付工资,并将劳动力出租给使用fang1以获取报酬。

 

        由于泰国税务局尚未在其决定中考虑国际劳动力雇用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解释国际劳动力雇用问题时,必须考虑国际观点。 

 

        经合组织评注[1] 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于国际劳工雇用案例,即应逐案审查和确定雇主的职能主要由中介公司还是由使用方行使。此外,经合组织的评注给出了一些确定“真正雇主”的测试:

Ø  
谁对个人工作产生的结果负责或承担风险?

Ø  
谁有权对个人进行指导?

Ø  
谁控制并负责执行工作的地方?

Ø  
从经济意义上讲,谁来承担支付给个人的报酬的费用?

Ø  
谁把工作所需的工具和材料交给个人处置?

Ø  
谁决定执行工作的个人数量和资格?

 

6.2   分割工资

 

        另一种减少在泰国工作的外籍人士的税收负担的方法是将雇员的工资分成在岸和离岸部分。在岸部分用于支付在泰国的工作,而离岸部分则用于支付在该地区其他国家的工作,如印度尼西亚、越南或马来西亚。

 

        其中,在岸部分由泰国雇主支付,雇员应在泰国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境外部分由例如将该雇员借调到泰国的外国雇主支付。雇员与外国雇主签订了支付离岸工资的服务合同,并将报酬支付到泰国境外的银行账户。根据泰国法律,只要不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将离岸工资带入泰国,并且该离岸工资与在泰国从事的工作无关,那么离岸工资就不需要缴纳泰国税。

 

        但是,必须确保雇员在泰国以外的地方提供的服务能够证明根据服务合同支付的金额是合理的。此外,在泰国收到的报酬必须是合理的,而且能够足够对应雇员所从事的工作。否则,税务局的检查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

 

        当《服务协议》和《雇佣协议》中约定的报酬合理且充分时,雇员根据《服务协议》获得的收入也许可以免税。但是,反避税法可能引起另外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雇员被认为是德国的居民从而要在德国纳税,那么即使在《泰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泰国拥有唯一的纳税权的情况下,他也必须在德国对其个人收入进行纳税。德国税法中有一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证明在另一缔约国实际支付了税款,那么德国可以对其因《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通常不需要在德国纳税的收入进行征税。在我们的案例中,由于泰国没有对《服务协议》下的收入征税,所以无法提供这种证明。那么该雇员仍需在德国纳税。

 

        因此,准确地计划和安排薪金的分割,并在实施之前考虑反避税规则, 对于跨国公司聘用外籍人士的税收架构来说尤为重要。

 

7.结语

 

        与德国相比,泰国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已经相对较低,而德国的税率上升得更快。如果雇员需要承担区域性的(不限于泰国的)工作职责,雇主可以考虑进一步优化税收结构,例如,将工资分成在岸和离岸部分。此外,国际商务中心(IBC)计划不仅为该中心本身,也为其外国雇员提供了有吸引力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引入新的国际商务中心规则,泰国在提供类似于新加坡或香港的税率的同时,生活成本却低得多,这将有助于泰国进一步发展成为一个区域性的商务枢纽。


[1]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10年评注15条第8

 

 

 

我们希望本手册中提供的信息对您有所裨益。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洛伦兹和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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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年以来,Lorenz & Partaners高度重视通过新闻简讯和手册的方式进行信息更新,然而我们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或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手册所含任何信息均不能取代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所提供的个人咨询服务。因此,对于因使用或不使用本文中任何信息(包括可能存在的任何种类的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信息)而造成的损害,若非故意或严重过失所致,请恕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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